照顾政策
4.运动健将和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考生成绩的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是不是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不是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与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获得自治区级工、青、妇组织授与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门巴族、珞巴族、夏尔巴人、僜人考生;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者;
年满25周岁以上职员即1992年8月31近日出生者,出生年月以考生本人身份证为准。
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不是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需要在报名确认时向受理报名的招生办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各招生办在认真审察原始证件后,在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所提交的证件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装入考生档案,一份装订成册备查。
符合以上两项及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能累计。
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招生种类专业,与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合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不能超越20分。
招生院校不能擅自招收未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该院校在藏招生资格,并追究有关职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