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等教育自考省际转考工作规范

点击数:904 | 发布时间:2024-11-24 | 来源:www.vuixo.com

    第一条省际转考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根据规定的程序、需要,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考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发送、审核、接收考生考籍电子档案。

    第二条依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需要,在籍考生离开原考试报名省(区、市),到其他省(区、市)继续参加自考,须按规定办理省际转考。办理转考应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转考每半年办理一次。

    1、时间

    转出:上半年3月1日-十日(工作日);

    下半年9月1日-十日(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转入:上半年3月1日-31日(工作日);

    下半年9月1日-30日(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2、地址

    地址:河北政务服务大厅(石家庄新华区石清路9号河北公共资源大厦)。

    3、网址和联系方法

    网址:http://www.hbzwfw.gov.cn。

    联系电话:0311-66635330。

    第三条转出需要

    1、我省在籍考生需到外省继续参加自考,须先在外省获得考籍,再按规定时间到我省办理转出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2、办理转出手续时,须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我省和外省准考证号到现场办理,并现场确认《高等教育自考转考(转出)登记表》内容后签字。此表一式两份,盖章后有效,一份由省考试院保存,一份作为考生办理转考手续的凭证,由其自行保管。

    3、考生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能转出:

    (一)在我省已办理转入手续,但未满一年的;

    (二)考籍档案基本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在延迟毕业期间的;

    (四)在我省已经获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

    (五)已用于办理毕业的课程成绩;

    (六)免考获得的课程合格成绩;

    (七)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

    (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考核等成绩。

    4、当次省际转考工作结束后,在外省未成功办理转入手续的考生(转考平台办理结果是“退回类”),将继续保留其在我省的考籍,仍是我省在籍考生;在外省已成功办理转入手续的考生(转考平台办理结果是“接收类”),将注销其在我省的考籍。

    5、考生办理转出手续时,在同一考次参加的我省考试报名、免考等自考有关业务,获得的成绩无效。在我省已被注销考籍的考生,若继续参加我省的自考,须按新生重新考试报名。

    第四条转入需要

    1、外省在籍考生转入到我省继续参加自考,须先在我省获得考籍。转入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不予办理。转入的电子档案需要符合我省需要。

    2、办理转入手续时,须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我省准考证号到现场办理,并现场确认《高等教育自考转考(转入)登记表》内容后签字。此表一式两份,盖章后有效,一份由省考试院保存,一份作为考生办理转考手续的凭证,由其自行保管。

    3、转入考生应当按我省公布的现行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入的课程由我省根据有关文件需要完成课程替换。

    4、转入考生应当在我省获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课程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5、未在我省打造考籍档案或我省考籍档案基本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考生,不能办理转入手续。

    6、免考获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能转入;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不能转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考核等成绩不能转入。

    7、当次省际转考工作结束后,未在我省成功办理转入手续的考生,其电子档案通过“转考平台”退回。

    已在我省成功办理转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按规定并入我省考籍档案。转入的成绩类别为转考,考试时间为实质考试时间,转入课程若与我省考籍档案中课程重复,保留高分成绩课程。考生可在规定时间(详见附件5)查看转入的课程成绩。

    第五条在省际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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