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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帮助作弊、供应或提供试题及答案与替考与被替考等行为将触犯刑法!
国内刑法修正案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在刑法修正案中,与国家考试密切有关的是第二十五条。该条是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的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具体规定如下: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别人推行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向别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等教育自考作为国家考试之一,适用于刑法修正案的各项条约。在此,市自学考试办作出要紧提示,组织作弊、帮助作弊、供应或提供试题及答案与替考与被替考等行为将触犯刑法,势必遭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