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生进入考场前须先在《考场信息记录卡》上签名后方可入场。
3.考生入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的钢笔和签字笔、三角板、圆规外,不能将书本、笔记、资料、草稿纸及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等)、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对允许用计算器的科目,计算器也不能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考生不能相互借用文具。4.考生入场后,要按座位号入座,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以备监考员核查。
5.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6.有听力测试的科目,开考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
7.考生收到试题、答卷卡后,须先在指定地方准确、了解地填写我们的名字、准考证号、考场号和座位号等栏目,并按需要抄写“诚信考试承诺书”一段文字。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没办法辨认的答卷卡一律作废。8.考生遇试题分发有误、考试试题字迹不清等状况时可举手示意,监考职员应当众回话。凡涉及考试试题内容的疑问,不能向监考职员询问。
9.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卷。考生须用规定笔在答卷卡上作答,选择题用2B铅笔将答案信息点涂黑;非选择题需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进行作答。如答卷卡上没印刷题号的,考生要在题号区先填写大题号和小题号后,然后在答卷区进行作答。10.在考场内需要维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窥、抄袭别人答题,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考场内禁止抽烟。
11.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登场。提前交卷要举手示意,等待监考员收齐答题,登场后不能第三进入考场续考。12.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答卷卡、试题、草稿纸按顺序排列整齐放在课桌上,等待监考员收齐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需要交卷,不准将试题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能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和大声喧哗。
13.凡违反《考生守则》的考生,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的规定进行处置。14.对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职员管理,或恐吓威胁监考职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送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公告其所在单位。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考生部分节选)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员工的安排与需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地方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或者推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员工赞同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题、答题(含答卷卡、答卷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卷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名字、考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在答题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施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帮助别人抄袭试题及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别人试题、答题或者胁迫别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捷的;4.携带具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施的;
5.由别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题、答题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名字、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题、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及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员工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有关的考生推行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去控制,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员工帮助推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4、考生及别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合的秩序,服从考试员工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别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评卷场合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员工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考试员工、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故意损毁考场设施设施;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中止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置;情节特别紧急的,可以同时给予中止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
1.组织团伙作弊的;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试题信息的;
3.用有关设施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别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7、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置,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别人代替参加考试的;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考试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施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