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时间:2024年十月26日至27日
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入场时间:因安检工作需要,请考生开考试前45分钟到达考试知识点,同意安检。依据考试管理规定,迟到15分钟不能进入考试知识点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场。
打印准考证时间:2024年十月14日至27日(其中14日至24日天天20:00至次日8:30为系统维护时间,期间系统不提供服务。25日、26日、27日系统24小时提供服务。)2、安检需知篇
1.本需知所指的考试违规物品,是指影响考试公平和公正、影响考试正常组织推行、风险考生和考试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与《考生守则》明确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手机、手表(含智能手表)、智能商品(智能手环、眼镜等)、无线耳机等具备通讯功能的电子商品、无线电作弊器材、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管制器具等。考试期间,考试知识点将为每一个考场配备钟表。2.考生不能将手机、书包等非考试用品带入考试知识点(考试封闭管理地区),要根据考试知识点具体需要存放非考试用品。
3.考生进入考试知识点(考试封闭管理地区)和考场时,须主动配合员工完成安检工作,不能妨碍考试员工履行工作职责。安检工作将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全程录像。4.考生同意安检前应主动采取手段,自行消除随身携带物品对检查成效的影响。
5.安检过程中检查出的考试违规物品,不能携带入场。疑似作弊器材或可用于推行作弊的物品,按考区需要进行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将交由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置。6.对于用轮椅、拐杖、缠有绷带或打有夹板等的考生与申请残疾便利的考生,监考员将在保证其安全的首要条件下,对其轮椅、拐杖等器械进行安检。
7.对于因身体特殊缘由(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用助听器等)没办法用安检设施进行检查的,考生须事先向考区进行报备,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考试知识点将安排专人进行检查。8.安检过程中出现警报提示的,考生应作出讲解说明并交出相应物品,然后监考员对其重新检查,直至安检合格后方可入场。
9.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施仍报警的,与有其他可疑情形、没办法正常安检的,考试知识点将安排两名(含)以上与考生同性别的员工一同进行排查。有必要的,将安排在复检室进行。10.对于已经通过安检并入场的考生,考试前离开考场(如去厕所)后,第三进入考场时监考员将按考务管理规定重新进行安检。
11.对于拒不配合安检并对考试知识点秩序导致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员工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考生,考试知识点将准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3、考生守则篇
1.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员工的管理,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员工履行职责,不能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址的秩序,不能风险别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公安机关开具的身份证明、火车站、机场开具的临时身份证、护照),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可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按规定时间和地址参加考试。考生不能将手机、书包等非考试用品带入考试知识点(考试封闭管理地区),要根据考试知识点具体需要存放非考试用品。应主动同意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3.为配合做好安检工作,降低安检处职员聚集,请考生不要携带金属制品参加考试(如金属眼镜盒、金属易拉罐装饮料、金属水杯、金属尺、有金属扣子的外衣等)。4.考生进入考场前须先在《考场信息记录卡》上签名。
5.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与消毒纸巾等用品可带入考场,手机、手表、智能手环等其他非考试用品不准带入考场。对允许用计算器的科目,计算器也不能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考生不能相互借用文具。6.考生入场后,要按座位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以备监考员核查。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能涂改或书写。
7.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有听力测试的科目,开考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交卷登场时间不能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登场后不能再进场续考,也不能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8.考生收到试题、答卷卡后,须先在指定地方准确、了解地填写我们的名字、准考证号、考场号和座位号等栏目,并按需要抄写《诚信考试承诺书》一段文字。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没办法辨认的答卷卡一律作废,该科成绩无效。
9.考生遇试题分发有误、考试试题字迹不清等状况时可举手示意,监考职员应当众回话。凡涉及考试试题内容的疑问,不能向监考职员询问。10.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卷。考生须用规定笔在答卷卡上作答,选择题用2B铅笔将答案信息点涂黑;非选择题需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进行作答。如答卷卡上没印刷题号的,考生要在题号区先填写大题号和小题号,然后在答卷区进行作答。
11.在考场内需要维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窥、抄袭别人答题,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考试知识点内禁止抽烟。12.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答卷卡、试题、草稿纸按上下顺序排列整齐放在课桌上,等待监考员收齐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需要交卷,不准将试题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能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和大声喧哗。
13.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员工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置,违纪、作弊考生有关信息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篇(考生部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员工的安排与需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地方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或者推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员工赞同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题、答题(含答卷卡、答卷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卷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名字、考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在答题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施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帮助别人抄袭试题及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别人试题、答题或者胁迫别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捷的;
(4)携带具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施的;(5)由别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题、答题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题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名字、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题、草稿纸的;(9)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及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员工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有关的考生推行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去控制,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员工帮助推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别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合的秩序,服从考试员工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别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评卷场合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员工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考试员工、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毁考场设施设施;(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同时给予中止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置;情节特别紧急的,可以同时给予中止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试题信息的;(3)用有关设施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别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6.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7.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置,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1)代替考生或者由别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考试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施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三提示考生,严禁将违禁物品尤其是手机带入考场,无论是不是开机,一经发现均将根据考试作弊进行处置。最后衷心祝愿所有考生朋友考试顺利,获得佳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