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运用经济学的办法来剖析国内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效率问题,它是国内在现代立法、守法、执法过程中值得考虑的方面。在这之中,大家要正确处置好效率与秩序、效率与公平、效率与正义的关系,合理运用经济学的常见原理和办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促进法制效率的达成。进而,在西部大开发的实践过程中,运用公平而高效的法律去调节与控制西部开发中的资源、人才和资金等重点性原因合理有序的运作,并最后使这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得以顺利的推行和达成!
[关键字] 效率 西部大开发 买卖本钱
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曾坚定的指出“中国的主要目的是进步”“进步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重点”,①在国内进行了尽二十四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也证明:只有科学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才能有效的保证进步的顺利进行,才能保证改革开放的大船乘风远航!因此,依据国内改革实践的经验拟定并健全国内的法制体系才是当务之急,而在拟定并健全过程中适当的运用经济学的常见原理和办法去指导公平而高效的法律规范的建设,使之更有效服务于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更有力服务于西部大开发这场关系当今中国的进步乃至关系到全民族复兴与兴盛的伟大事业中去!
1、效率定义的阐释
效率(又称效益)作为一个舶来品是在近期二十余年才逐步引起法律界人士的看重与关注的话题。效率在英文中的单词是“efficiency”,其在朗文词典中的解释为“做的又快又省又好”。在现代法理学论著中把它概念为“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获得同样多的成效,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成效”。②同样,在经济学中关于效率问题剖析的“帕累托效率论”是讲:以价值最大化的方法配置和用资源,从而达到对有限资源的充分借助。因此,从法学与经济学对效率的界定上大家可以看出:法律作为一种由国家独有而稀缺的资源,怎么样对其进行有效的配置使之达成预期的社会目的最大化是当今立法、守法、执法中所应考虑的主要问题。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庞德指出法律的社会目的在于“在最少的妨碍和浪费的状况下给予整个利益策略以最大的成效。”③这就需要大家无论是在实体法中,还是在程序法中都要遵循其内在的经济规律,根据“经济理性”的需要去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投入与产出、成
本与效率问题,从而使国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合理有效的配置,进而最充分的保证国内人民在目前阶段的政治、经济权益,并为西部大开发的可持续性进步装修网!
2、运用经济学剖析效率问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应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下,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自由角逐、优胜劣汰的境地,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指挥,各种资源逐步从低效率借助向高效率借助转移,并最后达到一种价值最佳化的状况。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与监管者应该合理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方法来使角逐中的盲目性、偶然性、任意性、风险性等资源浪费现象降低到最低化。而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武器之一便是法律,这就需要法律的建设在正确的调控其它资源的同时法律自己先要作到效率第一与价值最大化。
第一,大家对实体法中的民商法用经济学的看法加以剖析。依据著名经济学家科斯的科斯第肯定律:若买卖本钱为零,无论权利怎么样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买卖达到最好配置,而与法律无关。④波斯纳对这里的买卖本钱概念为:在肯定社会关系中,大家通过自愿交换而推行法律行为所支付的本钱。⑤从而可见,最大限度的节省买卖本钱是经济立法的效率所在和根本动因。买卖本钱在经济立法中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经济立法本身的本钱和守法、执法的本钱;2、经济立法改变市场资源配置所节省的本钱。这两种本钱之间是一种呈反比的关系,大家加强对第一种本钱的投入相应的会使第二种本钱的投入减小;相反,大家强调第二种本钱的增加相应的便会节省第一种本钱的投入,而按经济学最大边际功用的原理就需要大家在经济立法中找到两种本钱的最大边际功用交叉点,从而指导大家的经济法制建设工作。一方面,一部公平而高效的法律就要达到它给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违法所付出的本钱,只有如此经济立法才是最高效率的法律,不然,当守法的本钱大于违法的本钱时,大家就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后者,而如此法律作为秩序、公正和公平的代表的形象就荡然无存了。其次,法律应该明确界定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达到最佳化。比如,经济学中科斯定理的基本内容是:确定和保护产权最有益于对有限的资源的充分借助,从而提升经济效率。所以对产权的明确界定是经济立法的基本首要条件,而国内民法中关于“物权”的法定概念到今天没确定,从而使经济买卖中的当事人在物权的所有权、抵押权和担保权上无从着手,这就使的很多的司法纠纷集中于此。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231号《法院状况反映》1991年1-9月法院合同纠纷案件降低0.16%,借款合同案件降低44.44%而同期全国的三角债却高达2800亿元这说明了法律所能优化大家的经济行为所致使的成本远远大于市场资来源于我调节的成本,所以大家舍弃法律而自觉的节省有限的经济本钱,以至使经济立法因不经济而被束之高阁。总而言之,
在现实买卖本钱存在的状况下,市场主领会自觉不自觉的运用经济学中博弈论的看法去剖析买卖本钱,“对于能使买卖本钱达到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予以遵守”,⑥反之,则予以抛弃。这就需要大家在经济立法的效率问题上沿着边际本钱曲线,在市场主体的总体收益与可承受损失的原则下,追求经济立法的社会目的有效的达成。就如恩格斯所说得法的由来那样“在非常早的时候就产生如此一种需要,把天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一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一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第一表现为习惯,后来就成了法律。”⑦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最高标准。
第二,大家对程序法中的民事、刑事诉讼法用经济学的看法加以剖析。国内在诉讼法上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而波斯纳觉得“正义的第一种涵义——或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⑧可见,公平与效率之间并非“鱼与熊掌”的关系,这就需要大家在司法实践中适当的配置这一稀缺资源,使之效果最好的借助便是对正义的最大的追求!在诉讼法中买卖本钱也主要包含两方面:1、经济本钱,即在诉讼前、中、后中的经济资源的投入;2、社会本钱,即法律后果所要为社会所认可所付出的本钱。大家这里主要剖析诉讼中的经济本钱。它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诉讼的预期本钱和诉讼的本钱。一部公正而高效的诉讼法应该使两者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使预期本钱与现实本钱的差额达到最大化,从而最后达成“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法律价值取向。比如,国内刑事诉讼法在适当的移植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的审判程序精髓的同时确定使用两审终审制,并在第一审程序中离别出浅易程序的审理,从而愈加贴近于国内现阶段的国情。它更能飞速准时的惩罚犯罪,扶植好的社会风气,减少诉讼本钱成本,达到使当事人的预期诉讼效益提升的目的,从而有效的防止了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启动,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最大功用配置到社会最需要的方面,最后保证了国内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的健康、有序、迅速、稳定的进步。总而言之,对诉讼法中的诉讼效率与诉讼本钱的研究需要大家尽可能节省有限的审判资源和充分借助多种诉讼资源去公正、合法、迅速的解决现实日常的各种不合法行为,从而到达诉讼当事人预期成效和法律社会目的的达成。同时,更需要大家正确的调整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改变过去司法实践中“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尴尬局面,真的打造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诉讼法律体系。
最后,综上所述,高效有序的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是诉讼法律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和实体保障,而高效公正的诉讼法律体系的完善是经济法律体系健全的首要条件和程序保障。两者从完善与健全的时间上来讲是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因此,这就明确需要大家在国内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过程中既不可以重实体而轻程序,也不可以重程序而轻实体,而要在法制建设
上同样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最后把国内的以法治国的精神切实的贯彻实行下去。
3、西部大开发中的法制与效率问题
西部大开发作为我党在新世纪的一项重大策略决策是反映最广大中国人民意愿的真实体现,是动员社会每个区域每个方面推进社会主义进步的伟大决策,它更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生动反映。在这场空前伟大的社会变革中,大家只有以法律作为根本的国家宏观调控方法才能切实的达成低本钱、高效率的可持续性进步,才能真的体现党和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看重性与严肃性。因此,大家呼吁在西部大开发问题上可适用“适度超前立法”的原则,拟定合适于西部大开发的切实有效的法律。对这部法律主要从三个方面重点剖析。
第一,对资源的立法。西部区域蕴涵着丰富的经济资源和人文资源。怎么样合理高效的运用这类资源使之可持续性的服务于西部的经济进步是西部大开发中第一要考虑的问题。这其中大家必须要借鉴在东部进步过程中对资源的破坏性、无序性、浪费性、灭绝性的开发用问题,坚决不可以再走“先进步,再治理”的老路子,而应是从开发的刚开始就注意开发与保护并举、借助与治理并存,在有效的配置资源的基础上为长期、合理、高效的进步节省远期本钱,从而在一段甚至更长期内达到价值最大化。
第二,对人才的立法。21世纪的角逐实质上是人才的角逐。西部之所以落后的重点性问题是人才的不合理流动,而“一江春水向东流”正是这种不合理流动的真实写照。因此,大家要从立法上来规范人才的合理流动体制,借助经济功能调控人才的分布与流量。同时,应当摒弃那种狭隘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的人才政策,为人才的各得其所、各显其能、各进其才提供好的个人职业生涯环境。对于西部人才体制来讲,只须能以适当的代价换来较大化的社会利益,那怕是以最大的个人利益换来对整个企业乃至社会最好的边际功用也是一种高效好的人才机制!
第三,对资金的立法。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国家、社会和企业势必会投入很多的资金。这就需要打造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保证国家资金在西部大开发中用到效果最好益的项目中去,保证资金的正常运作,要改变过去受之于鱼救济式扶贫,而要拓展受之于渔开发式扶贫!同时,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切实贯彻“三讲”“三个代表”的精神,遏止腐败滋生的温床,为西部大开发创造一片晴朗的天空!
综上所述,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在国内法制体系建设和实践中,正确处置效率在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取向问题;切实重视“本钱”这一经济术语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建设中的合理调节用途。
正确运用经济学中“本钱效益剖析”“边际功用理论”“博弈论”等经济剖析办法去察看和考虑法制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效率问题。进而,在法律实践中自觉遵守经济规律和需要,更好的拟定符合国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更好的适应于国内现阶段西部大开发的需要,更好的服务
于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目的!
致谢:本论文的到法律系硕士生导师李功国教授的审阅和指导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作者介绍:孟 波 男 山东德州人 (1978- ), 现为兰州大学习法律系硕士研究生
参考书目:
①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93年版 第224页
②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第243页
③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 1984年版 第71页
④ R.H.Coase: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第14--15页
⑤⑧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剖析》(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 第391页
⑥ 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318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 第538--5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