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户籍地人口受教育权利近况
所谓户籍规范,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国户籍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与配套的具体手段。广义的户籍规范还要附加劳动就业规范、福利保障规范、医疗保健规范等辅助兴手段,与在同意教育、转业安置、子女落户等方面衍生出的很多具体规定。现在的户籍规范将对公民进行“城与乡”、“内与外”的划分,这在一定量上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外来人口的子女教育、住房、医疗、就业保障等很多权利很难达成。在很多大中城市,孩子若没所在城市的户口,上学都要比当地市民多花不少钱。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中国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急剧向城市流动。受现行户籍规范及城乡教育非均衡状况的制约。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非户籍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日益凸显。因为在现行户籍规范下,教育、医疗、就业及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倚赖于户籍。现在一些大城市。受土地、水源、环境等资源客观原因的限制,其户籍管理仍然没放开。仍然实行较为严格的户籍准入规范。同时,伴随很多外来人口涌入大城市长期居住,却没办法获得所在城市的户籍,从而致使其教育、医疗等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在教育方面。一长期以来,城市外来户籍人口子女不可以享有与户籍人口子女同等的教育权利。甚至基本的义务教育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由此产生了很多教育公平问题。在目前状况下,保障大城市非户籍人口子女教育公平已经成为大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拥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是教育平等的基本内涵。国内宪法第46条规定: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年轻人、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商、体质等方面全方位进步。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看重和保护。然而,教育资源乃是社会中一种角逐激烈的稀缺资源,且国内的教育资源也并不是平均地分布,而是依据二元户籍规范被划分为城市和农村两大块。另外,教育资源的分配还明显向城市倾斜,对农村孩子和城市孩子实行差别对待。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以下两方面:
第一,农村孩子很难享受与城市孩子同等的义务教资源。正如上文所述,城市的不断进步。使得很多农民工涌入城市,其后果不单单是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他们的孩子也大概遭受同样的处境。因此,怎么样让外来儿童在城市同意教育、享受与城市儿童相同的义务教育就成了很棘手的问题。从本质上来讲,二元户籍规范导致了城市与农村教育资源的割裂。有关资料显示,2010年以前,外来儿童在城市同意义务教育就需要向学校缴纳数额不等的“赞助费”、“借读费”,或称“择校费”。尽管教育部2010年底公布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删除去《小学习管理流程》第12条一“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这项规定,仍然有不少学校借助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常识不足,与他们“害怕孩子上不了学”的这种担心的心理,置国家政策与法律于不考虑,强行收取所谓的“赞助费”、“借读费”等成本。而有的学校在法律严禁收取“借读费”后,就直接不再接收借读生了,将外来儿童直接拒绝在校门以外。外来儿童的受教育问题着实叫人担心。他们出身贫寒。期望通过受教育、学习常识来改变自己以后的生活。可是。农村户口这块绊脚石已经让他们输在了义务教育的起跑线上。
第二,高等教育的户籍壁垒。高考考试是改变人命的要紧机会。可是因为中国人口海量。本来就很稀缺、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又倾向于分配给具备城市户口的居民。于是,就导致了农村户口的考生与非农户口考生之间在机会上的不平等。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考生在同意着中国最好教育的同时还享受了国家给予的较低的高考考试分数线的打折。而一些教育水平不高的省份,高考考试分数线却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高考考试录取机会的不平等,再加上义务教育起点的不均等,使得农村户口的考生享受平等高等教育资源这件难事,变得难上加难。另外。高考考试分数线依据户籍来划定还导致了另外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高考考试移民”。像北京和上海这种东部经济发达的省份,内蒙古和新疆这种西部省份的高考考试分数线比较低。针对这两种不同状况,“智慧”的中国的考生分别采取了不一样的“移民计划”,即“高中移民”与“高考考试移民”。
2、非户籍地人口受教育权利保障建议
(一)近景策略:加强对非户籍地人口受教育权尤其是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力度
依法推行和切实保障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公平。第一。进一步健全非户籍常住人口管理方法。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解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是最适合的办法。但该办法面临非常大的问题,即非户籍常驻人口数目上的无序流入。针对这一问题,应该通过规范人口管理使非户籍常住人口的“无序流入”转变为“有序流入”,从而为流入地政府的管理减小阻力。第二,同步规划和配置非户籍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资源。据学龄人口分布情况,结合公建配套等城市规划手段,拟定基础教育资源进步规划,增加次中心城区等人口很多导入区的基础教育资源的提供量,增加对农民工子女集中的地区公办学校的投入,改建、扩建一批学校,扩大容量。第三,充分发挥民办学校有哪些用途。一方面要提升公办学校同意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比率,毕竟公办学校在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有哪些用途;其次,积极鼓励和扶持民办中小学进步,给予民办学校适合的资金补助,充分发挥民办中小学在解决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中的积极推动作用。同时拟定农民工子女学校设置标准,扶持符合办学设置标准的农民工子女学校,使其成为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民办学校,逐步淘汰规模小、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对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农民工子女学校,每年给予经费补贴,助其改变办学条件。 (二)远景策略:推进户籍规范改革
国内传统的户籍规范随着国内的经济活动、社会生活已经半个多世纪了,早已没办法担当起新的历史使命。社会在高速发展,面对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与健全,社会民主化、文明化的推进,这套户籍规范的局限性也愈加突出,以至严重干扰了目前的经济进步。
国内的户籍规范并不止是一个简单的登记规范,它承担着一些其他的社会功能:区别了城乡户口的差别;对人口的流动,特别是农村到城市、小城市到大城市的人口流动进行限制;和不一样的户口类别相对应,有不一样的福利标准等等。正是户籍规范的这类附加功能使得户籍规范与现代经济、社会的进步愈加不相适应。目前的户籍规范改革需要从剥离户口上的附加利益着手,使户口的登记和证明的原本用途回归。通过打造全方位、深刻的户籍规范改革,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界限,实行一元化的居民身份规范,允许城乡居民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并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在自由流动过程的全力保障。应努力达成公共服务城乡统一,使城乡居民在统一的户籍管理规范下享受平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住房、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尤其是对于农业人口,应使农民进城不进城完全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进城的农民同样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3、结语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所享有并由国家保障达成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首要条件和基础。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不过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伴随世界范围内大家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愈加遭到关注。而且,伴随各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大家关注的重点也在渐渐上移,起初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伴随常识经济年代的到来,高等教育权也走进了大家的视线。在经济不发达的年代,拥有初中等水平的常识即可适应存活和进步的需要,而现在有高层次的常识不只成为进步的首要条件,而且正日渐成为存活的首要条件。这种社会需要激起起大家对高等教育的渴望,催生了各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在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出现了普及化)趋势。受教育权不应成为少数人的专利和特权,而应该是全体公民都享有常见权利。伴随法律全球化的进步,对于中国而言,“法律全球化为中国提供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促进法律现代化的条件”,大家应该汲取海外关于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有益经验,推进国内的有关立法,使国内公民的受教育权得到愈加全方位和公平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