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1940年6月,西弗吉尼亚州通过立法,需要各学校设立必要的爱国主义教育课程。依据这一立法,西弗吉尼亚教育委员会需要各公立学校将向国旗行注目礼并宣誓作为学校的常规活动,并需要老师和学生都参加。拒不参加者,将受校纪处分:没遵守这种需要就被视为“不服从”,要受开除出校的处罚。而且依据州法,除非表示顺从,被开除者不可以再度入校。同时,被开除者不去宣誓即会被认定为“非法缺席”,因而会被当作少年犯遭到起诉,他们的爸爸妈妈及监护人也大概遭到起诉,假如他们被判有罪的话,将会被判处低于50USD的罚款和30天以内的拘役。耶和华见证会的几个学生父母禁止他们的孩子参加这项活动,由于依据圣经,他们只拜上帝耶和华,而不可以崇拜任何其他偶像。在他们看来,圣经乃上帝之法律,其效力远胜过任何短暂的人间政府所立之法。因为不参加向国旗行注目礼的活动,这类孩子被学校赶出校园。诉讼因此而起,并一路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在这一案例中,耶和华见证会的父母觉得向国旗敬礼的行为等同于宗教仪式当中的朝拜仪式,而他们自己内心信仰的宗教教义规定,只能朝拜上帝耶和华,所以州立法的规定与其宗教信仰是相冲突的。据此,他们觉得西弗吉尼亚教育委员会强制学生向国旗敬礼的行为,侵有美国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有些法官觉得,州立法的这项规定同时侵有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一案例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强制向国旗敬礼这一行为是侵有宗教信仰自由,还是侵犯言论自由,或者同时侵犯这两种权利。
2、强制向国旗敬礼是不是侵犯宗教信仰自由
美国的开国者觉得:宗教信仰自由是人的少数几项绝对权利之一。一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政府都无权强迫个人同意任何教义或者检查任何教义。政府不能强制推行一种宗教信仰,也不能因大家有信仰或无信仰而剥夺他们的任何权利或特权。所以,美国宪法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其《权利法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能拟定关于下列事情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把这一保证写入宪法是为了剥夺国会乃至联邦政府干扰个人根据自己良心支配信仰、崇拜和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力。《宗教自由法案》, 宣布“其他人均不能被强迫参加任何宗教礼拜仪式、出入任何宗教场合或资助任何教士集团。”这类规定彰示了美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理念。
在本案中,笔者觉得,耶和华见证会的教徒将向国旗敬礼这一行为等同于宗教朝拜,进而觉得向国旗敬礼与他们的教义规范,只能拜耶和华相冲突。在此,第一需要厘清的问题是,向国旗敬礼的行为是不是等同于宗教朝拜。假如只不过看外在的行为表象,好像两者及其相似,都是向自己内心所信仰的某一事物的尊崇与热爱的一种表达方法。但两者却存在本质不同:宗教朝拜是宗教的礼仪规则,是对自己内心所信奉的现实世界以外的超自然神秘力量或实体的敬畏及崇拜,引申出的认知及仪式活动,所以宗教朝拜的本质是对超自然神秘力量的信仰。国家是肯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一同体形式。作为本国的公民,对自己所属国家的国旗敬礼,是对祖国的尊重及热爱,是表达自己内心爱国情感的方法,而宗教信仰所信奉的是某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二者的内容不同。所以向国旗敬礼不可以等同于宗教朝拜,向国旗敬礼也并不与拜耶和华相冲突。因此,笔者觉得教育委员会依据州立法需要学校全体师生强制向国旗敬礼并没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3、强制向国旗敬礼是不是侵犯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根据我们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与听取别人陈述建议的权利。近些年来,它一般被理解为包括了充分的表述自由,包含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言论自由一般被觉得是现代民主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定义,被多数民主国家纳入宪法保护范围。美国也不例外,言论自由是其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这不代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址说任何想说的话,言论自由是一项受限制的自由。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平常就不是绝对不受限制,而在战时尤受限制;言论自由是既是权利也是责任,不能风险公共安全或侵犯别人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须以宪治政府的存在为首要条件,依法行使,不是任性妄为;政府虽然讲纯粹言论自由不受侵犯,但对涉及行动的违法言论仍采取干预主义。
美国对宪法上言论自由的限制中有一条:“没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亵渎国旗”的行为是被放在言论自由的限制当中加以特别规定的,那样向国旗敬礼的这类型似的行为也应当被觉得是一种言论自由比较妥当。笔者觉得,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向国旗敬礼是通过我们的行为,向自己所属的国家这个一同体表达我们的爱国情感的一种方法。向国旗敬礼不止是一种单纯的外在行为,而是言论自由的表达。那样此案中不向国旗敬礼的行为是不是是言论自由遭到限制的“亵渎国旗”?假如是,那样强制向国旗敬礼就没侵犯言论自由,反之,强制向国旗敬礼就侵有言论自由。美国法院对宪法上言论自由的限制中“亵渎国旗”的判例依据是: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兵卡作为抗议,在审判中,他们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力辩其行为应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但最后被联邦最高法院拒绝。据此判决,法院觉得以亵渎国旗的方法表达言论自由是应当遭到限制的,违反了美国法,不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此判例中“亵渎国旗”是积极的推行了对国旗的破坏行为(比如焚烧),是对国家尊严的一种践踏。而不向国旗敬礼的行为是一种沉默,只不过一种不作为,并没对国旗导致任何的损毁,不同于“亵渎国旗”的破坏行为,自然就不是言论自由的限制情形,理应遭到宪法的保护。州教育委员会的强制向国旗敬礼的行为就与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相冲突,所以,笔者觉得强制向国旗敬礼侵有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综上所述,笔者觉得,向国旗敬礼并宣誓的行为与宗教仪式中的朝拜,虽在行为的外在表现方法具备一定量地相似性,但两种行为所表达的内容却完全不同,因此二者不可以等同,也不具备相似性。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依据州法规定,强制全体师生向国旗敬礼并宣誓,也就并不侵害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然而这一规定需要全体师生以明示的方法通过向国旗敬礼并宣誓的行为表达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却是违反宪法规定的,侵有公民的言论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