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宝法律问题与解决建议

点击数:983 | 发布时间:2024-12-13 | 来源:www.jdzsu.com

    摘要:余额宝凭着其操作简单、收益高等显著特点,自成功上线以来便得到广大买家的喜爱。然而在高收益的背后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其安全隐患、销售资格、信息披露不健全问题亟待解决。笔者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剖析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字:余额宝;法律问题;解决建议。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正式推出一项新的功能——余额宝,其实质为支付宝的合作方天弘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一款名为增利宝、集增值功能和支付功能为一体的货币型基金新品。相比于传统的公募基金,余额宝具备操作步骤方便、收益率高、最低限购金额没限制、用灵活等显著特征。余额宝用户仅需将支付宝内资金转入余额宝账户,即可像用支付宝一样随时进行转账、交费、消费。余额宝自推出以来吸引了海量网络金融买家,截止2014年5月,余额宝规模已超越5000亿元,顾客数超越5000万户,天弘基金靠此一举成为国内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余额宝也成为中国网络金融进步史上的要紧里程碑。

    在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和网络金融飞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余额宝对于满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低风险投资理财需要、多途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进步普惠金融、促拿货币市场进步均具备积极意义。但,在余额宝业务拓展过程中,存在着销售、宣传推广行为不规范,风险揭示不足及风险管理不到位等法律问题,其安全性、公平性、监管性问题亟待解决。

    1、余额宝的法律问题。

    (一)余额宝片面强调货币基金高收益,风险揭示不足。

    余额宝自己宣传、推广行为不够规范。余额宝从其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借用具备基金支付机构资信的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的货币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商业票据、银行按期存单等短期、风险小的货币市场工具。与其他种类的基金相比,货币基金具备风险低、流动性好的显著特点。货币基金是厌恶风险、对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需要较高的投资者进行短期投资的理想工具,或是暂时存放现金的理想场合。但,尽管货币基金的风险较低,并不意味着货币基金没投资风险。即货币基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并不保证收益水平,其同样会存在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因此,余额宝应当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价值判断的依据,预防利益冲突与利益运输。电商支付平台则应通过网站或者准时的互联网信息向买家提供服务,但其存在单一性和静止性的劣势。因此,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作出有益于我们的价值判断,余额宝应该在其首页对余额宝货币基金性质和资金作用与功效进行明确说明,且有义务对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信息进行完整揭示。但余额宝自上线以来,过分宣传其高收益特点,其万无一失、年化收益率达到7%的承诺并未真实全方位向买家披露潜在风险,这类标语极容易使买家产生余额宝毫无风险,涉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真实信息告知义务和知情权。

    同时,笔者进入余额宝官方主页,看到的是其收益稳健、失窃100%赔付、灵活存取等宣传内容,仅用一行小字提示“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过往营业额不预示其将来表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小心”。因此,余额宝较高收益、安全保障与不足的风险提示相结合,极易对买家产生误导用途,投资者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行业系统性风险增加。

    (二)基金信息披露不健全,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

    基金信息披露不只能培养和健全市场运行机制,也可以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同时,真实、准确、完整、准时的基金信息披露是树立整个基金行业公信的基石。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拓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拓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在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显眼地方披露其工商登记信息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并提示基金销售服务由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但笔者进入到余额宝官方主页后发现其仅以一行小字提示“支付宝塑造的余额增值服务,把钱转入余额宝即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可获得收益”,并未找到天弘基金工商登记信息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

    仅仅凭着寥寥几句信息,投资者很难全方位知道天弘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及进步近况,在此状况下贸然将资金投入有天弘基金推出的货币基金商品,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第二,依据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享有对于基金性质、运作状况、收益状况的知情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推广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投资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具体披露内容包含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推广托管协议、按期报告、收益报告、重大事情报告等等。支付宝作为在网络拓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买卖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管理软件,其饰演着像传统公募基金中基金推广托管人的角色,因此其至少应当在官方主页上登载基金合同、基金推广托管协议供投资者阅读。但笔者发目前余额宝整个买卖活动中,投资者看不到任何与自己利益息息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需要通过超链接到天弘基金网站才能查阅。如此的信息披露使得缺少基金购买经验和背景常识的普通顾客,没意识到在投资前需要仔细查看基金的有关信息,仅仅凭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简单介绍就进行基金流转,基金买卖很难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对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有潜在危险。

    (三)余额宝法律定性不清楚,涉嫌基金销售行为。

    依据《余额宝服务协议》内容提示,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途径,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并不是为理财项目购买协议的参与方。即天弘基金开通网上基金直销业务,余额宝仅提供资金支付服务。所谓基金直销,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公司或基金企业网站进行交易基金的一种方法,申购和赎回直接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企业网站进行,不通过银行或证券企业的网点。但余额宝的运作模式和直销不同非常大,如基金直销过程中必需的顾客身份证、银行开户账户等用户的资料并不由天弘基金学会,而是由支付宝提供给天弘基金,用户个人更是没在天弘基金直接开设账户,也不拥有独立的天弘基金账户密码,余额宝的行为更接近于基金代销。这也正是余额宝销售资格的问题所在。支付宝虽然于2012年5月获得基金支付牌照,却没获得基金销售牌照,不可以作为销售主体直销或者代销基金。“余额宝”借用天弘基金达成基金销售功能,通过打法律的“擦边球”进入基金销售范围,涉嫌违背证券法规定。第二,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规定,证监会对银行等机构代销基金有严格的需要,包含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规范,并得到有效实行;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需求。支付宝尚未获得基金销售牌照,自然不完全拥有上述基金代销条件,因此其通过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同时也存在着监管的真空,对投资者的利益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余额宝当务之急为尽快获得基金销售牌照,并对结算账户进行备案。

    2、余额宝法律问题健全的有关建议。

    余额宝虽然具备很多法律方面的漏洞,但伴随网络金融的如火如荼,像余额宝一样的第三方支付、手机银行、比特币、P2P等业务的推广已成为大势所趋。因此,怎么样改变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近况,更好地保护金融买家的合法权益成为目前的重中之重。结合前文剖析的余额宝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健全的建议如下。

    (一)健全网络金融的法律体系。

    余额宝虽然自推出以来就走在合法与非法的钢丝上,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处,但余额宝作为一项金融革新商品,对于推进国内金融市场的活跃无疑具备正面意义和积极影响,只不过需要被严格置于法律法规和监管之下。余额宝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财小技巧,对于满足中小投资者的低风险投资理财需要、多途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具备重大推进用途。但,与这种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是法律的紧急滞后。第三方支付是在政策模糊、法律真空与监管缺位的大环境下探索着前进的,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与政策风险。有关的法律基础理论研究不够成熟,现实法律规范设计缺少理论支持,这类问题时刻威胁着第三方支付的健康进步。尽管为健全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支付机构顾客备付金存管方法》等有关法规,但相对于传统金融业,网络金融为新兴的金融范围,国内现在尚未形成关于网络金融的法律体系,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余额宝等网络基金的健康平稳发展,尽快颁布有关法律势在必行。譬如第三方支付平台证券销售资格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买家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健全基金买卖信息披露规范。

    国内证券法中有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规定,但对于投资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基金的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规范不够健全。因此,为了培育和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进一步健全基金买卖信息披露规范具备要紧意义。第一,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该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定作出严格规定,譬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在其首页刊登基金管理企业的基本状况介绍、公司经营营业额介绍与基金商品存在的风险介绍。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判断首要条件供依据,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第二,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联合创办信息披露官方主页,对于基金合同、推广托管协议、按期报告、投资收益等对投资者切身利益具备要紧影响的信息准时进行披露并按期披露更新信息内容。第三,应当进一步健全投资者的申诉和监督机制。与基金有关的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几乎起到决定性用途,因此,若赋予投资者监督信息披露的权利,不但可以进一步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能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规范。

    (三)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

    余额宝业务的宣传材料显然符合经济学的“不对称信息”定义,支付宝推出余额宝业务,为了吸引金融买家,并未明确、显眼地告知顾客此业务存在的风险与所谓的“利息”并不是银行存款的利息而是购买基金所得收益。但,尽管其风险披露这样不健全,余额宝仅仅用了6天时间用户即突破100万,余额宝合作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开户数即突破100万。这反映出买家在巨大回报面前极其容易忽略其所潜在的风险而盲目消费,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危险之中。加之买家在市场中本来是弱势群体,而网络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实力不等、技术风险等特点,因此,加大对买家的教育和保护,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变得十分要紧。金融监管机构可深入基层,拓展买家风险讲坛、买家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使得买家在学习和交流中进一步知道网络金融特点,增长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证券法中也应适合加入网络金融买家投资保护内容。

    余额宝自从上线以来就成为多方争议的焦点,虽然它存在着海量亟待解决的缺点,但伴随国内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买家消费观念的转变,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网络金融商品的进步已成为必然走向。以余额宝代表的金融商品也成为促进国内资本市场进一步准暖升温的要紧方法之一。因此对于余额宝大家不应过分打压,而是应该使之于传统金融业巧妙地结合,各自发挥用途,一同促进国内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向着更好更健康的方向进步。

    参考文献:

    [1]赵鑫。余额宝的法律问题—余额宝高收益背后的巨大风险[J]。常识经济,2013(23).

    [2]王春丽,王森坚。网络金融投资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5)。

    [3]杨东。网络金融推进金融法体系变革[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1。22。

    [4]王兰。余额宝:网络金融年代的“鲶鱼”[N]。中国社会科科学报,2013。8。21。

    [5]白牧蓉。从“余额宝”的法律隐患看有关规范之健全[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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