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美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深思
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雷曼和“两房”等上市企业的破产或被接管,引发了对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深思。美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外部治理机制,是通过企业外部主体和市场的监督约束发挥用途的。在美国式公司治理模式中,因为股权高度分散,所有者没动力去监督管理层,因此更为看重外部的监督约束用途。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的缺点性愈加暴露。
1.1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缺点。
美国公司治理是外部治理机制,股权分散的投资者主要依赖财务报表知道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独立的会计公司负责按期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核查、认证并帮助加以披露。但,很多审计公司既做审计业务又做咨询业务,使得公正的中介机构丧失了独立性。
1.2美国独立董事用途的发挥遭到限制。
在美国,因为缺少对独立董事有效的监督,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不强。有的独立董事是所任职企业的顾问或律师,或者为所任职公司提供经纪和投资银行业务。以安然案为例,不少的董事与安然有直接的买卖往来。安然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尽管负有对公司财务报告最后监督及对关联买卖按期检查的责任,但在实质工作中并没按规定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深入调查。
1.3高管薪资及勉励机制不合理。
美国式的公司治理法律规范中有关董事高管薪资或勉励机制有两大特征:一是不受强行法管制,二是薪资奇高或勉励机制配置不合理。比如,依据美国公司治理雇佣合同对辞职管理职员补偿的规定,被迫辞职的两大住房抵押贷款筹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首席实行官,总共可获多达2500万USD的离任补偿。在危机下迫于各种重压美国政府禁止了此行为 。
1.4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弊病。
美国公司治理机构的权力决策机制历程了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的过程。这种演变一方面提升了公司治理机制的决策效率,但也产生不少负面影响:经理层的滥权,董事或高管为了追求自己短期利益最大化,可能紧急背离对企业的义务。
1.5外部市场体系失去了对管理层的约束。
发达的金融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等市场约束机制,能对营业额不好的的管理者产生持续的替代威胁。同时,容易导致管理层担忧市场的威胁,从而追求收益的短期化,不可以进行有效的营运管理。再者,内部治理不健全导致的信息失真,也使外部市场机制不可以发挥用途。
2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近况
国内上市公司治理进步,目的模式应是“市场导向型”与“行政监管导向型”相结合的模式。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显示,国内上市公司整体治理水平呈现逐年提升的趋势。但,现在国内的上市公司治理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2.1股权结构方面。
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来,国家股、法人股所占比率较高。国有股不可以流通,中、小股东又存在有“搭便车”行为 ,导致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市场对企业的治理失灵。另外,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近年来增长显著,主要存在“家族式”管理等问题。
2.2债权结构方面。
上市企业的债务多来自借款和应对账款,国内上市企业的举债比率较小。国内较多上市公司,国家股占绝对控股地位,流通股的比重与国家股和法人股相差甚远。上市公司多年不分派股利的行为使得股票集资本钱大概小于债券集资的同期本钱,使得上市公司较少选择债券筹资,导致债权结构不合理。
2.3组织结构方面。
不适当的股权结构影响了低效的组织结构,主要表目前:
2.3.1董事会规范方面
国内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绝大部分,董事会结构不合理致使权力失衡。国内多数上市企业的董事、经理是由控股股东委派而来,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利过大,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勉励机制丧失效力。
2.3.2监事会规范方面
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上,国内使用的是二元制模式,即监事会和董事会并列,由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等高管职员进行监督。
第一,监事会职员构成的缺点。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合比率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因为受身份和行政关系的制约,在监督过程中非常难维持独立性。实质中监事会成员多是由控股股东委派的,从而不可以有效监督控董事会,同时非常难保证监督的专业性。
第二,监事会职权构成的缺点。因为国内在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受“董事会中心主义”与“保证经营权自主性和独立性”理论的过分影响,使得国内虽然在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规范,但监事会监督职权的充分性、健全性欠缺。
第三,监事会职权行使机制的缺点。国内监事会职权行使的机制是一种合议制,因为国内大部分上市公司中,监事会成员多为控股股东委派的职员,因此非常难使监事会作出决议,对控股股东和受其控制的董事会的不法行为作出处置。
2.4信息披露规范建设。大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尚存在缺点:(1)漏报、瞒报现象依旧突出,主如果集中在对关联买卖或关联方提供担保方面。(2)信息披露水平不高。(3)上市公司治理机构存在的缺点影响信息披露规范效应的达成。
3完善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
借鉴美国金融危机中上市公司出现的公司治理问题,并结合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的具体国情,逐步完善和健全国内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
3.1以美国的公司治理为借鉴健全国内的公司治理机制。
3.1.1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健全信息披露规范。
健全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包含《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健全、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的准则、会计信息披露的专业规范健全。加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拟定工作,同时应健全法律法规,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
3.1.2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规范是强化董事对经理层的监督,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保证决策科学公正的有效保障。打造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实务体系,包含董事会职责的设计、独立董事的勉励与约束规范的设计、董事会评估规范的设计等方面的健全。上市公司还应健全专门委员会规范,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划分,解决独立董事在某些职能发挥不到位的缺点。
3.1.3加大对高层管理者的监督,确立适当的高管薪资及勉励机制。
(1)通过契约关系严格规定经理应承担的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对被聘任的经理应加大道德考核。
(2)打造经理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为主体的信用监管体系。把职业经理人的所有经营营业额、信誉、与处罚记录下来,确立适当的薪资管理和勉励机制,以使信用规范充分发挥约束用途。
3.2从国内的具体国情出发不断健全国内的上市公司治理。
3.2.1渐渐改变国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占比较大的股权结构。
改变国内上市企业的股权的结构需要一个长期的进步过程。但,改变这种股权结构并非要一味的否定一股独大,只须大股东产权明确,承担风险,有追求收益最大化和进步壮大企业的动力,大股东的行为就会正常化。
3.2.2加大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1)健全任命机制、打造完善资格认定规范,以保证监事会正常发挥用途。国内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份基本上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监事会成员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对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方面具备决定意义。
(2)合理分配监事会成员组成比率,引入独立监事规范。每一监事都代表着各自选任主体的利益,允许每类股份的股东选出肯定比率的监事。在健全国内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制时,应以监事会为主,独立董事为辅。
(3)健全并强化监事会的职权。健全财务检查权,扩大职务监察权,赋予监事单独行使监察权的权力等。
3.2.3打造一个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要完善和健全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只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治理机制,而且还要健全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如:市场机制、行政机制与社会机制。
3.2.4创造一种好的公司治理文化。公司治理文化就是指指导和约束公司治理行为与职员行为的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