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研究

点击数:917 | 发布时间:2025-02-05 | 来源:www.guanxiufeng.com

    刑法分则是规定何种行为为犯罪,应该处以何种刑罚与处多少刑量的体系。它是刑法总则的具体化,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行为符合分则条文的规定,势必是犯罪,行为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意刑罚的惩罚。一条关于罪的规定的经典分则条文一般包含罪状和法定刑。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特点的描述,法定刑则是罪犯应受的刑种和刑度。在1997年刑法典(以下简称新刑法)中除个别条约具备“…….,为…罪。”表述外,绝大部分条文基本上没规定出具体的罪名。罪名是对罪状的简化、概括、抽象,但又能适合好处的表明行为的基本状况。因此,罪名的文字概括就一定是对罪状文字表述中的关键字的绝对中和。故而,罪名中就没办法直接的表明法定刑,但刑罚的动用是依据犯罪行为达成的。并且在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具体的罪名都有与之对应的法定刑。那样,罪名的确定就意味着法定刑选择范围的确定。虽然国内新刑法中没明确规定具体的罪名,但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如此就为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定罪名提供了现实的规定,也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了权威的资料对象。

    1、 罪名简释

    罪名,顾名思义,罪之名也,即犯罪的名字,就像人的名字一样,具备表意有哪些用途。对某种犯罪规定罪名并不可以凭空臆造,它应该拥有特定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罪状。罪名的确定是打造在罪状的基础上的。罪状是刑法分则包括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因此,罪状相对而言是具体的,详明的,也就是直观的。罪名则不同,罪名用少量的文字来提炼罪状,尽量的简练但不失准确性。它不是直观化的,容易使大家望文生义。这样来看,罪名事实上就是简化、概括、抽象后的罪状。在内容上,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或特点的描述,而罪名是对罪状的文字表述中的关键字的绝对中和,因此,罪名的最后归结点仍然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所以罪名和罪状没本质有什么区别。由此判断,从罪名的文字组成上,大家就能确定这种行为不同于其他行为的根本特点。如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从文字上大家即是否了解,两种犯罪的行为方法相同都为“挪用”,主要的不同在于犯罪的对象。前者是公款,后者则是资金。因此在法律上特别在刑法中区别公款和资金的属性就能不同两种犯罪的客体性质。与对象对应的关系面是行为人,作为他的对象的公款和资金的法律属性中就包括着这种关系。对于一个非公务职员非法动用的国家所有些货币,就没公款的法律属性,同样,对于一个本公司职工非法占用的别人或其他单位的货币,也没资金的法律属性。假如罪名和罪状之间没有着如此的关系,那样罪名就没了区别功能。简单的从罪状到罪名的过程不是全部,重点还在于从罪名回归罪状。
    如前所述,罪名和罪状在本质内容上没差别,都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概括或描述。只不过罪名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概括比罪状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描述更简练。犯罪构成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风险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需要拥有的所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从概念中可知,犯罪构成由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不同,它是从整体上来讲的,而犯罪构成要件是从个体上来讲的,因此犯罪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构成的具体要点和条件。罪名就是对这类要件的排列组合——抽取最可以表明具体犯罪的行为特点的要件进行逻辑上的文字组合。因为犯罪构成在大体上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一般上分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在具体上,各罪又可能具备其他具体的要件,如时间、方法、地址、特定对象等。因此,在罪名的确定上,原则上每个要件都有成为罪名成分的可能性,而事实上这是不现实的。同时,罪名本身也呈现出层次性,由于在什么层次上选择要件直接决定着罪名的类。类罪名、种罪名与具体罪名的分类就是这样的情况。基于这类缘由,罪名在文字结构上就表现出不一样的特征,这也正是值得大家研究的地方。
    依据犯罪客体层次的不同,可以将罪名分为类罪名、种罪名和具体罪名。犯罪客体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一般客体、相同种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名字,它是对相同种类客体而言的,也就说犯罪侵害的客体在普通的意义上是是同一范围的。国内刑法按此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分别为(1)、风险国家安全罪;(2)、风险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风险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具体罪名是每个具体犯罪的名字,犯罪侵害具体的直接客体就是具体犯罪的范畴。刑法分则的每一条文至少可以确定出一个具体的罪名,有些还有好几个。《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规定了410余个具体罪名。大家平常所说的某人有什么罪,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用的。种罪名是介于类罪名和具体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罪下面有设了好几节,概括出好几个种罪名。就客体而言,种罪名中体现的客体不可以觉得是直接客体,而像相同种类客体,但范围又小于法定的相同种类客体。鉴于此,为了容易区别,就暂用“种客体”界定(理论上它仍旧是相同种类客体)。根据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可以将依此确定的罪名分为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概括罪名。确定如此的罪名是在具体的范围内选择罪名成分的,因此时间、地址、方法、方法、工具、特定对象的不同都可以使罪名不同。这一点特别表目前选择罪名上,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就能依据对象的不同分解为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依据行为不同可以分解为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还有就是依据对象加行为,如非法制造、交易、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可以分解成“5^3=15”种罪名。与此相比,单一罪名则看上去简单,唯一的行为或者唯一的对象,可以说它是绝对确定的。而概括罪名则是,虽然在表现上具备不一样的行为方法、方法与借助不一样的工具,但实质仍旧是一种概括的行为。因此概括罪名不可以分解,在用上也是唯一的。可见,这种分类法具备实践的特征,即具体案件具体适用。将罪名根据肯定的规范进行分类,目的不只在于分类本身,更主要的是分类可以使大家愈加理解、把握各罪的特点和性质,从而能更好有哪些用途于实践。


    2、罪名的结构剖析

    罪名的结构剖析,在这里主要的指剖析罪名的文字构成,而不涉及内容。说到文字就不能不说词性与语法。因此这里的剖析就是语词剖析。一般而言,在语言上,大家把不一样的词汇的容易见到词性总结为如下几种:名词、动词、副词、形容词、介词、连词等。但词性可能具备不固定性,即是说某词汇的词性可能有好几种,在不一样的场所,其词性是不同的。因此确定词性就应该依据具体的语境。因为词性一般地影响着该词的意思,所以判断一词的词性就非常有必要。语法是句子的构成结构,它是正确理解句子的基本首要条件。一般大家将句子中的成分区别为:主语、谓语、宾语、补语、状语、定语等。对于词汇而言,句子就是词汇的具体语境,确定该词的词性就需要明确它在该句中的位子或者用途。反过来讲,某词的词性确定也就能看出该词在句子中可能成分。由于词性一般与词汇在句子中的成分对应,如名词一般作主语或宾语,动词一般作谓语,形容词一般作定语,副词、介词和名词组合一般作补语或状语。一个经典的句子包含主、谓、宾。至于其他成分都是在不同程度的限定、说明、讲解它们。当然这是就单句而言,然而因为复句是由多个单句组成的,因此事实上具备等同的成效。罪名相对简单,有些是某个词汇,有些是词组,有些则是残缺的句子,因此剖析罪名的结构,运用普通的语词剖析办法就足够矣。
    在《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的所有罪名中,在词性上,动词的用法将近100%,名词的用法也在90%以上,其他的各种词性也占相当的比率;在语法上,谓语将近100%,宾语80%以上,主语不多,其他成分也有一部分。非常明显,在罪名的确定上,用动词和名词(绝大部分是宾语)是绝对的。相应地,谓语和宾语自然就多。这可能是由于犯罪第一是种行为,而行为的最好文字表述就是用动词;第二,犯罪是种风险社会的行为,也就是犯罪行为具备指向,作为宾语的名词最能体现这一点;第三,罪名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绝对概括,因此需要其他成分体现犯罪的时间、方法、地址等等。下面就以语法为主,词性为辅将罪名的结构分为如下几类:
    1、动(谓)宾结构。即只有动词和作为宾语的名词组成的形式。这种结构在所有些罪名中是最多见的。新刑法规定的十大类罪中就有风险国家安全罪、风险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风险国防利益罪等七大类是这种结构。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的种罪名绝大部分亦是这种结构。如侵犯常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风险税收征管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在410余个具体罪名中那就更多了。
    这种结构根据动词(谓语)和宾语的个数不同,还可以分成若干小类。(1)、单谓语单宾语结构: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走私假币罪等等;(2)、单谓语多宾语结构:劫持船只、汽车罪、打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等;(3)多谓语单宾语结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等;(4)、多谓语多宾语结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等。另外有一些特殊的结构,如复合结构:组织别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是整体的谓语,别人偷越国境是整体的宾语,而这个宾语又有主谓结构的句子组成;倒置结构: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假如根据常规表达应该为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罪;牵连结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欺诈是方法行为,发行则是目的行为,两种行为发生牵连;复合加倒置结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类结构多少的与前些结构有相合的部分,或者说一定量上可以相应的归入前些结构。
    2、动词结构。只有动词组成的形式,是动词结构。罪名中单由动词组成的并不多见,十大类罪名中贪污纳贿罪和渎职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走私罪可归入这种结构。依据动词个数也可以分为单动词结构和多动词结构。单动词结构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这类事实上体现了犯罪的方法、工具;叛逃罪、特务罪、投敌叛变罪、虐待罪、丢弃罪等则是对行为方法的绝对抽象。多动词结构如组织越狱罪、暴动劫狱罪、聚众淫乱罪等,动词和动词之间表现出牵连性。组织的目的是越狱,暴动的目的是劫狱,聚众是为了淫乱,因此组织、暴动、聚众都是方法,具备牵连性;而窝藏、包庇罪中的窝藏和包庇则是两种并列的行为,没牵连关系。
    3、状谓结构。罪名成分由状语和谓语组成的形式,是状谓结构。状语一般有副词构成,介词加名词也可以作状语。这类状语一般体现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罪过、时间、地址、方法、工具、目的等与引证罪状的特征。因此可以区别为(1)、罪过状谓结构: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毒罪、故意伤害罪等;(2)、时空状谓结构如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自伤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3)方法(办法)状谓结构:金融诈骗罪中的所有罪名,合同诈骗罪等;(4)评价性状谓结构:非法打猎罪、非法采矿罪、非法行医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等,这类罪的显著特征是具备“非法”的限定,就是说打猎、采矿、行医、集会、游行、示威、经营等行为本身并非犯罪,只有当这类行为第一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时,才可能成立犯罪;(5)、目的状谓结构如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4、状谓宾结构。这种结构实质是动宾结构与状谓结构的合成体,因此它具备前两种的特征。为了论述的便捷,不再以谓语和宾语的个数分类,而是借鉴状谓结构的分类法。(1)、评价性状谓宾结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交易核材料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擅自金融机构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等;(2)、方法(办法)状谓宾结构:用帐外顾客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等;(3)、罪过状谓宾结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毁坏文物罪、故意杀人罪等等;(4)、时空状谓宾结构: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等等;(5)、目的状谓宾结构:为境外窃取、刺探、拉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拉拢、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等。
    5、其他结构。上述结构在罪名中是比较多见的,还有的结构在罪名并不多见,但确实存在。如(1)、主谓结构:如单位纳贿罪、单位行贿罪、军人叛逃罪等;(2)、主谓宾结构:十大类罪名之一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就是这种结构,中介组织职员提供不真实证明文件罪、金融员工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等;(3)、谓补结构: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商检失职罪等;(4)、主谓宾补结构:中介组织职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5)、倒置的宾谓补结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6)、宾语结构:伪证罪;(7)、谓宾补结构:组织、借助会道门、邪教组织、借助迷信致人死亡罪;(8)、名补结构:重大飞行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罪等等。

    罪名结构经过分类,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把握具体犯罪的特点,譬如在罪名中有主语的,这类主语所表示的就是这一犯罪的主体,并且是特殊的主体;再如罪名中具备评价性副词的,如非法、擅自,那样行为第一需要违反特定的法律和法规;又如在罪名中有罪过副词的,它就表明了该犯罪的主观方面,并且假如具备“过失”字样的罪名,肯定还有与其相对应的“故意”的该犯罪,这就是就轻明重的道理;还有某些罪名虽然没直接用“故意”或“过失”,但因为某词的特殊含义就已经表明了罪过,如“事故”、“肇事”,出现如此的词就说明该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总之,罪名具备表意有哪些用途,因此通过罪名的结构剖析可以更好地理解罪之特质。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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