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随着人类工业生产而产生的一种人为疾病,它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有着密切联系。国内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职业病的定义,《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原因而引起的疾病。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内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职业病也在悄悄地瓦解着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现在,国内职业病病人人数呈逐年增长趋势,受害群体以农民工为主,且主要集中在中小型企业。据统计,国内涉及有毒有害的企业超越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风险原因的人超越两亿,其中农民工占95%[1]。在国内传统尘毒职业病仍占主导,并且伴随科技进步,新型职业病多发给职业病防治带来新的挑战,职业病防治工作困难重重。可见,国内职业病风险形势十分严峻。本文将从职业病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什么时间职业病防治对策。
1、职业病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致使职业病病人家庭经济负担加重
以重庆为例,据调查2006年至2014年重庆共报告职业病8大类17499例,其中男士17124例占97.86%,女人375例占3.14%[2],且职业病病人平均年龄为37.5岁,总体发病年龄偏低。这样来看,职业病病人以青壮年男士为主,他们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主要经济收入的创造者。然而职业病病人的家庭条件总是又非常不好,在国内95%的职业病病人为农民工,他们一旦丧失劳动力,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就会中断,让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飞速贫困。并且因为职业病本身具备肯定的潜伏期,同时国内职业病病人权益保障工作仍不健全,在国内近四成职业病病人没获得任何赔偿,病人只能一个人承担巨额医疗成本。沉重的经济负担使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家庭贫困,无力赡养老人,孩子失学等,不利于劳动者构建和谐幸福家庭。
(二)对国民经济导致巨大损失
职业病致使劳动力资源损失,国民经济负担加重,经济可持续进步遭到影响。职业病对经济导致的损失,不只包含医疗费,赔偿费,疗保养维护理费等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还包含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社会财富的创造力降低,国民生产总值降低。现在,国内GDP以平均每年近10%的速度增长,但同期职业病的发病率却没降低,相反增长了近10%[3]。国内每年因工伤事物和职业病给国家导致的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以上,占GDP的2.5%左右[4]。
(三)政府形象受损,社会安定和谐遭到影响
在国内职业病问题涉及人群范围较广,而防治方面还存在很多处置不当的地方,如法制不健全,规范不完善,程序繁琐,赔偿没办法落实等。这类漏洞会激化家庭、社会矛盾,引发社会犯罪,从而减弱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安定和谐。以申请工伤认定为例,依据现在的法律规定与工伤处置事务的操作状况,正常走完全部法律程序的时长可达1149天。假如要前置处置劳动关系确认,则总共需要1701天。而经过这样冗杂的程序和漫长的等待,职业病病人的赔偿却得不到落实,这对于急切需要治疗的病人无疑是沉重的打击。身陷困境,求助无门的病人就会爆发负面情绪,对政府产生失望和不满,质疑政府工作能力,使政府信誉遭到危机,有些甚至采取极端方法报复社会引起社会动荡。
同时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是人权保障问题。因为国内职业医疗卫生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使得中国很多低收入阶层的卫生健康权得不到保障,这成为海外攻击中国人权的借口,有损中国大国形象。
2、职业病防治的什么时间对策
(一)加大法律体系建设,弥补立法不足
虽然国内2011年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改,获得了重大突破,但只有尽快颁布有关配套法规,才能具体落实各项法律条文,增强法规的可实行性。同时《职业病防治法》仍有不健全之处,应尽快弥补立法上的空白与不足,降低法律的真空地带,使职业病防治有法可依,切实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灵活地调整更新职业病目录,准时纳入新型职业病;第二,加强对预防机制不健全企业的处罚力度;职业病防治的工作重点在“防”,而国内对职业病的防范工作没引起看重。《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对防治不到位的企业仅罚款两万元,而无后继处罚方法,较之直接出现职业病状况的企业处罚力度过轻,使企业违法本钱过低,很多企业以罚代改,问题没办法解决。
(二)健全职业卫生有关配套规范
完善职业卫生规范体系,确保各级部门对职业卫生的监管力度,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互联网,简化复杂的职业病诊断救济机制,为职业卫生防治提供规范保障。第一,健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各职能部门明确职权,落到实处,同时又相辅相成,形成监管互联网,打造问责机制,杜绝各部门互相推诿,无人负责的“不作为”政府现象,加大对用人单位作业防护技术和设施的监管。第二,简化繁琐的职业病诊断程序,放宽职业病申请条件,简化步骤,以劳动者生命健康为重,为职业病病人提供愈加便捷的诊治。第三,健全职业病待遇规范,落实职业病损害赔偿,完善基本社会医保规范,同时引入商业保险,设立专项帮扶救助基金,增加职业病损害赔偿救济途?健?
(三)做好“掌舵”工作,发挥统筹用途,打造服务型政府
各级政府应做好“掌舵”工作,统筹协调,引导规范,动员所有积极有效的社会原因参与管理。各种社会力量应以政府为主导,通过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协调,形成由政府提供规范法律保障,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媒体宣传报道监督,科研院开发新技术新能源,社会志愿团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普及职业病防护常识等全社会各层民众通力合作的局面;促进政府与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加强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力度,尽快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为职业病病人提供最便捷高效的服务,打造真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四)企业自觉履行法概念务,承担社会责任
用人单位要树立科学进步观,增强法制观念,,统一企业责任与社会责任,自觉回报社会,体现自己价值。第一,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主动告知职业风险及防护手段,履行劳动用工规范有关规定。据不完全统计,国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只有20%,而这仅有些20%的劳动合同中包括有关劳动保护,职业风险防护内容的仅占43.6%。而劳动合同作为维权时的法律武器对劳动者来讲至关要紧。部分企业借助劳动者对法律常识的欠缺,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提前告知风险,紧急损害劳动者利益,是一种极度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二,用人单位应改变生产工作环境,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加大有关职业培训;在职业病诊断鉴别过程中提供有关依据,依法赔偿患病农民工,履行法概念务。最后,用人单位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承担社会责任,将职业病预防作为自己一项要紧工作。企业要积极引入新工艺新技术,准时淘汰易致使职业病发的落后生产技术,不以职工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追求片面经济利益。同时重视人文关怀,安排职员体检,对患病职员进行准时诊治,承担社会责任,达成企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