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的主要风险种类以监督机制探索

点击数:790 | 发布时间:2025-05-18 | 来源:www.tengzhei.com

    1、网络金融的定义

    网络金融是各机构和市场主体以网络为媒介和渠道,以网络技术为支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这类提供金融服务的活动大都具备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这也成为了网络金融风险的主要来源。

    2、网络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别与特征

    (一)网络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别

    结合网络金融商业模式特征,“网络+金融”的金融进步模式和与国内传统金融模式相比,网络金融的主要风险种类包含以下几种:

    技术型风险。网络金融对网络技术的依靠性非常强,网络现有些金融模式都是需要依赖信息技术和严格的计算机计算才能完成,网络金融中若出现了技术性风险,会对网络金融买卖中的资金安全构成紧急威胁。在2012 年国内有 84.8% 的网民遇到过互联网信息安全事件,比如个人信息的泄露、支付不安全等等问题,这一人数总数达到了 4.56 亿人次。为知道决这类信息安全问题,大部分网络企业会从技术层面,对信息安全进行保护。一般使用的方法就是通过购买外部技术,从而达成防范内部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和管理上的疏忽。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因为国内在互联技术上的不足,没常识产权上的优势,购买的外部技术大部分来自海外,这类进口的硬件设施可能也会对国内的网络金融安全带来肯定隐患。

    操作性?L险。网络互联网系统对于经营、主体的更改、网络金融账户的用法、网络金融买卖操作设计、电子货币的真假辨别等等都起着尤为重要有哪些用途。在网络和云数据的交融之下,大部分网络金融买卖的操作都是操作主体自己在自由计算机终端上达成的,若操作主体本身对于操作的详细步骤和规范不甚熟知,或许会致使紧急的操作性风险出现。同时,操作系统本身的设计和运行缺点,也会干扰买卖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金融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法规风险。网络金融在国内的起步较世界其他国家而言,时间略晚,但大体上的进步速度非常快。这就或许会出现网络金融的改革进步和传统金融之间的隔阂,传统金融的监管方法和关于监管机制的法律法规不可以有效地适应网络金融的进步需要。这一滞后性会致使网络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不明,新的网络金融模式不断出现,出现了更多的法律监管空白,立法进度较慢,立法困难程度大,使得法律风险不断增大。

    (二)网络金融风险的特征

    网络与各类型型的金融市场相结合,不断进步成熟形成了各种网络金融的进步模式,这类金融模式不只具备网络自己的开放性和集约本钱等特征,便捷为顾客带来更为具体和个性化的服务,也对国内金融业的革新提供了积极动力,更能够帮助金融的普惠性的达成。也正是由于有了和这类不同市场和徐需要的结合,呈现出了更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但就网络金融的风险来讲,也正是由于有了和这类不同市场和徐需要的结合,呈现出了更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第一,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快。第一,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快。网络金融具备网络的特质,它的重大优势就是对于信息数据的迅速处置,为远程的市场买卖主体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使得其可以通过网络积极参与到市场买卖中来。但也是由于这一特质,在网络中进行的不安全买卖或许会产生传播速度极快的系统性风险,使得弥补这一金融风险的本钱大大提升。

    第二,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性。在网络金融的茁壮成长的背景之下,国内多家银行机构的金融综合业务能力不断提升健全,网络金融买卖主体之间的关系愈发贴近,互相渗透。这一客观事实使得机构间、买卖主体之间风险的关联性不断加大,网络金融风险的突发性较大,产生风险后的波及面也更为广泛。

    第三,风险的出现很难防范,预警机制尚不完善。网络金融市场中的买卖都是通过互联网买卖系统完成的,这类通过虚拟系统完成的买卖使得金融业务的买卖、支付和服务失去了时间和空间限制,潜在的买卖对象更多,买卖过程极短。随之而来的势必会出现一些风险,而现现在,对于此尚没完善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制。另外,这类风险孕育和爆发都具备非常强的瞬时性,现在的预警机制也不够成熟。

    3、网络金融风险的规制渠道

    健全针对网络金融的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络金融的专门立法应该被提上日程,特别是网络金融中的电子买卖、电商等有关范围。对于借助网络进行的犯罪行为,应当适合加强对其量刑力度,并且应当通过法律条文进一步明确导致网络金融风险的主体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网络买卖过程中的规则和步骤也需要法律来健全:在买卖、支付和服务中获得的买家个人信息、数字签名、电子凭证都需要打造健全的机制来进行防泄漏保护,并且要对买卖主体的权责进行详细规定。网络借贷筹资的业务,也需要规则规范来明确和监管,界定明确其业务范围、管理需要、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能等等。

    部门之间加大合作一同监督管理。网络金融带来了新的金融业特点――混业业务日益增长,但因为国内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虽然今年对于金融监管模式有调整,保险和银行的监管日益统一,但对于证券监管依旧是分业监管模式。对于这种依旧是分业监管的模式,需要各部门一同配合,达成对网络金融的有效监督管理,一同为推进网络金融的进步作出努力。对于网络信用中介、投资理财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平台等处于初级阶段的业务,也要纳入监管范围,重点是要保护网络金融买卖的安全,预防顾客信息的泄漏。

    更新健全网络有关的信息技术。对于网络金融买卖活动中的技术指标,需要业界达成统一,吸收国际上有利的技术经验,将中国互联网金融中的技术指标与国际接轨,形成一个健全成熟的行业准则体系,在网络金融系统内部维持相应协调性,从而为测试和防范风险提供技术支持。对于网络中各资源进行有效整理,各主体和资源之间形成“大协作”,坚持以网络金融顾客为中心的数据库打造方法。除此之外,在硬件配套设施上,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进行研究,提高我们的常识产权优势,降低对于别国的依靠,从而更好地达成互联网安全。

    加强对于网络金融的买家保护力度。网络金融市场中的供给方要尽到自己风险提醒之义务,通过技术、服务、内部控制等方法,对顾客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尽可能确保网络金融买卖中的安全,保护买家的信息安全,与为买家提供更通畅的权利保护途径。

  • THE END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害的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专业院校

返回顶部

Copyright©2018-2024 中国人力资源网(https://www.dgzhou.com/)
All Rights Reserverd ICP备18037099号-1

  • 中国人力资源网微博

  • 中国人力资源网

首页

财经

建筑

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