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规范及其改革

点击数:937 | 发布时间:2025-02-05 | 来源:www.kouyuyingyu.com

    伴随以加大人权保障为要紧内容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的顺利完成,与国内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外法学界关注已久的劳动教养规范第三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热门。认真考察劳动教养规范的历史进步与近况,仔细剖析其利弊,探讨劳动教养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改革的正确渠道和有效手段,对于健全国内的治安法制建设,强化人权保障,改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具备要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劳动教养规范的历史进步与近况

    劳动教养规范创办于1955年8月。1955年下半年,国内在获得国内的镇压反革命动的重大胜利的基础上,又在机关内部拓展了大规模的肃清隐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隐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方法处置。一种方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方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肯定的薪资。”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1956年1月十日,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措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审批权限、领导和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的规定。从此,劳动教养机构陆续在全国各地打造,劳动教养规范在国内诞生。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8月3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国内第一部劳动教养法规。但就在该法规通过不久,因为“左”的错误思潮的影响,劳动教养工作非常快就突破了法规所规定的收留范围和对象,其审批权限和程序也没得到非常不错地遵守。①到“文化大革命”,劳动教养工作遭到紧急破坏,基本上处于停办的状况,即便恢复或复办的劳动教养场合,在管理上也仍然沿用“左”的政策,把劳动教养职员错误地当作专政对象来对待。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教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进步时期。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方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推行作了详细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依据社会治安范围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1986年通过的新的《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中对劳动教养的对象作了扩大。除此之外,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讲解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工作作了补充,如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置反动会道门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等。目前,全国共有劳教场合310多个,干警职工10万多人,收留劳教职员31万多人。②

    40多年来,劳动教养在以下几个方面历程了一个进步变化过程:

    (一)劳动教养的性质与宗旨

    在劳动教养规范打造之初,劳动教养既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爱文化改造的一种手段,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其主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导致为自力更生的新人,以维护公共秩序和有益于社会的建设。③至80年代初,劳动教养被确定为“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爱文化改造的行政手段,是处置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办法”。其主旨也被进一步明确为:“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训练,把他们改导致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备肯定文化常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④与以前相比,主要发生了两个变化:一是不再把劳动教养作为对被劳动教养人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二是将劳动教养明确规定为一种“行政手段”和一种处置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90年代初,司法部又具体规定对劳动教养职员要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⑤此后,国务院又认定:“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实行机关”。⑥这事实上既重申了劳动教养是一种教育改造手段,又初次确认了劳动教养也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手段。

    (二)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范围

    刚开始确定应当加以收留实行劳动教养的人,是以下4种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遭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遭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同意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⑦至80年代初期,收留劳教的对象被进一步规定为以下六种人: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打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偷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职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别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⑧并规定对精神患者,呆傻职员,盲、聋、哑人,紧急病病人,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与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留。⑨后来,又明确规定对赌博,制作、供应或传播淫秽物品和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职员亦可实行劳动教养,对经公安机关处置后又卖淫、嫖娼的,应当实行劳动教养。⑩对于劳动教养对象的家居范围,早期并没明确规定,1979年12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将劳动教养收留职员限定为“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方法》规定,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收留劳动教养。⑾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职员城市户口问题的公告》中又规定:“铁路沿线、交通要道的城镇吃产品粮的人,需要劳动教养的,可由县公安局整理材料,报经区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近年来。伴随农村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一些地方开始把劳动教养的适用面扩大到农村,如山东就颁布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拟定的《关于在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斗争中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建议》,专门就此作出部署。⑿

    (三)劳动教养的审批

    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父母、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改为规定: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方法》重申了前述规定。⒀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职员城市户口问题的公告》中,对收留劳动教养具体审批工作作了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察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四)劳动教养的收留期限

    早期的劳动教养,并未规定明确的收留期限。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才确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方法》又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降低劳动教养期限的条件与审批权限作了具体规定: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一般低于原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延长劳动教养,累计不能超越1年;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降低劳动教养期限,均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⒁

    (五)劳动教养的管理

    刚开始的劳动教养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一同负责领导和管理。80年代初,公安部正式成立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公安机关相应设立劳动教养工作机构,具体管理这项工作。⒂1983年,劳动教养机关的隶属发生重大变化,劳教管理机构转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对劳教职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也随之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负责。⒃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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