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文章觉得,为什么要培养法律信仰是什么原因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程度,与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觉得,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病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与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原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失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大对国家公职职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职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字〗 法律信仰 信仰 培养 法治 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打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质的治国策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拥有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趋势的法制规范体系;其次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假如说前者是法治得以达成的首要条件和基础,那样后者就是法治得以达成的重点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重点。一个社会假如没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样就是再多的再健全的法律规范也没办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样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1、 培养法律信仰是什么原因剖析
1. 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备应然性和重要程度。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不是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定义的雏形,随后历程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它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与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进步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无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看重“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什么重要程度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讲解: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觉得“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看重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析法的精神本质,将它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产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情况的需要,非常大程度激起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一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很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部分是以法律的形式)倡导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所有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规范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政治经济活动,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策略的推行和达成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总之,纵览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大家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用途是尤为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非常不错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况的确立。目前,国内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我们的不断探索,其次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里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与信仰之理念正是大家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国内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①.,这已成为定论,特别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大家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拥有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达成的重点,因而,仅从这一点大家就能一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第一,大家讲一个国家要达成法治化,就需要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同和同意,没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同和同意,即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样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效果,全靠民众的服从”, “邦国虽有良法,如果人民不可以全部遵循,仍然不可以法治”。②第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要紧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乎蕴、精神风韵;反过来讲,法治的这种内在乎蕴、精神风韵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干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常见的、一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益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益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常见具备的一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备常见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类“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所有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些法律规范都不只需要大家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主张的社会美德,而且需要大家以大家的全部生命捐躯于它们,所以正是因为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大家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备常见性。”①
二.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所面临的障碍剖析
第一,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架构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每个范围,在大家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点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不过“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②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大家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可感,便不会自觉地探寻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了,法律就如一纸空文。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需要被信仰,不然形同虚设。”③毋庸讳言,若真的这样的话,那不只将对法律的培养导致障碍,同时也将给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导致很大的障碍,使中国法治面临被抛弃的危机。
第二,立法的膨胀,法律颁布时间的缩短,使得法律价值非常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的。据统计,自1979年到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24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方面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国务院各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拟定了数以千万计的行政法规、规章。④近些年来,立法的速度仍在不断地加快,法律、法规的颁布一部接着一部,特别近两年,立法速度更是惊人,几乎天天都新的法律或法规的颁布。这股汹涌的立法大潮一方面说明了国内在市场经济下建设法治社会的“硬件”系统的渐渐健全,然而,其次却也给法律很难被信仰种下了隐患。这种法律、法规数目猛涨的社会实践,使得社会公众对它们根本没办法全方位知道,据有关调查的推算,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只达到近几年法律拟定总数的5%;再加上这类法律为适应经济进步,社会变化进步的需要,还要当令地对它们进行修改,使得社会公众愈加没办法知道,更不要说知道和学会,就是一个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立法工作者也没办法对它们作全方位理解和学会,那其实告诉了大家很多法律等于是虚设。也就是说,这种立法的膨胀状况,使作为客体的法律没办法满足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的生活需要,从而导致主客体间的隔阂,其最后结果是致使社会公众因为对法律的陌生感而使法律信仰无从产生。
第三,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病,法律效益低下,不能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在国内司法体制中,公安规范、检察规范、审判规范等很多方面还不健全,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很难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纳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旧很多地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少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资金、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一样的结果;还有,有些当事人即便打赢了官司,其诉讼也很难得到达成,诉讼价值也很难得到达成,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公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少信心,如此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没办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万一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最后,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觉得法律只不过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伙都了解,工具是一种没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而已,它是一种静的没活力的物品。假如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当大家服从法律只是由于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没办法成为大家信仰的对象。“一个法律规范之实效的最重要保障需要是它能为社会所同意,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兴的保障。”①
3、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的对策剖析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进步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大家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很多的社会现实告诉大家现行的法律没可以真的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打造成法治社会,就不能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起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可的热情,也不能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为此,笔者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看重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首要条件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要紧组成部分,一部没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起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进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势必会致使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可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可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看重。大家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略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思维,也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如此其独立的人格丧失了,而顺从的、充满奴性的倚赖人格便长成了,权利意识在其心中就荡然无存,那样大家所主张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
2.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要紧基础。大家“需要看到,法治和经济并不是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进步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规范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①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觉得生产要点的流动尤其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打造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大家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目前,国内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况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主张的是公平、自由的角逐,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角逐法》、《买家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预防社会各种弊病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如此,就会使社会公众常见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常见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可,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反而是与自己生活密切贴近必须具备的条件了。社会公众没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些只不过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从而激起了他们对法律的信赖、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成为了架构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失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括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②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日常,国家立法机关拟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赖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颁布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赖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那“没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了永恒的有效性。”③正如伯尔曼所说:“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原因象信仰、公正、靠谱性和归属感,运较强制力更为要紧。法律只在遭到信赖,并且因而并不需要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④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样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如此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要紧条件。
4.加大对国家公职职员尤其是执法、司法职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要紧环节。因为国家公职职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肯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实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①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第一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②如此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不是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由于这类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③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对公职职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规范,扶正祛邪。
4、简短的小结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看重自己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地方,从而激起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任、信赖和尊重的灼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像宗教那真诚的信仰。这种真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马上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打造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系)
①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②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199页。
①「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4页。
② 张文显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页。
③ 同①,第8页。
④参见杨解君:《立法的膨胀》,载于《法学》1996年第2期,第43页。
①「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办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页。
①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页。
②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64页。
③「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2页。
④同上,第43页。
①《论语·子路》
② 彭真著:《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页。
③「英」培根著:《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