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行难”问题是近年来一个十分紧急的社会问题。作者觉得,“实行难”的存在不是偶然的,它是由国内现阶段存在的法律缺点导致的。这类法律正是国内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就是国家应当对包含自然人在内的所有民事主体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法律调整。
关键字:实行难、法律缺点、资产和负债。
1、“实行难”的近况
“实行难”一词是大家对很多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长期得不到实行的形象描述,该词先由哪位有识之士“创造”,无从考究。但从其现在的时尚程度来看,“实行难”的创造当是对汉语词语的一大贡献。此外,有人还把长期得不到实行的法律文书叫做“法律白条”。
近几年来,全国的实行积案呈直线上升趋势,“法律白条”是越积越多。
1986年以前,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率为70%,之后逐年降低,到了1996年,10年间债权人的申请实行率已上升到70%以上。据最高法院统计,截至1999年6月份,全国法院共积存未实行案件85万件,标的金额总计2590亿元。就河南而言,截至1999年7月,尚有未执结案件50917件,未执结标的金额111.53亿元,且实行困难程度愈加大,实行工作的对抗性日益加剧i。
“实行难”也好,“法律白条”也罢,都说明了一个十分紧急的问题,国内法律的尊严遭到了紧急的挑战。
2、“实行难”的直接后果
1、法律已经失去其应有些尊严
法律是什么? 通俗地讲,就是大家行为的准则。这类准则与道德有什么区别,在于各自发生用途的基础。道德依赖人的良知和自觉,法律依赖的是国家强制力。法律发生用途,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实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来达成的。当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不到实行时,法律的准则用途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达成的判决书假如变成“法律白条”的话,法律的尊严也将荡然无存。
2、国内的市场经济正在变得毫无秩序
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当债权人为倡导我们的权利,提起诉讼、付出很多精力和各种与诉讼有关的成本之后,得到的只不过一张“法律白条”的时候,他的感想是什么呢? 只能是对国家司法规范的绝望! “实行难”还将反过来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由于,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的时候,他的选择可能是拖延或舍弃诉权;同时,债务人的下落不明又常常导致债权人没办法行使诉权。非常明显,国内经济交往中很难达成的债权将远远超出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目。另外,“实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我们的债务。
于是,为讨债而设立的公司创建了,为索债而采取的非法拘禁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了。非法拘禁及其他违法犯罪为法律所明确禁止,讨债企业的设立也被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通字(1995)87号“公告”以没法律依据所禁止。诚然,法律没规定可以设立讨债公司,但同时法律也没规定禁止设立讨债公司。假如上述公告可以代替法律规定的话,国家才算有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应该说,这类都是债权人达成债权的非正常途经,债权人同样需要付出代价并大概为此承担法律制裁的风险。但,仍然有人想铤而走险。何故? 由于如此能解决问题。
大家已经愈加感觉到法律的无奈,他们不能不根据自己觉得适合的方法行事。而每一个人觉得的适合方法又有所不同,在此状况下,社会势必变得毫无秩序,依法治国无从谈起。
3、“实行难”是什么原因
导致实行难是什么原因有多种,总结起来有三个方面:1、客观上是被实行人确无履行债务的能力;2、主观上是司法腐败原因的影响,其中包含地方保护、判决本身的不公和实行职员以各种借口的不作为等;3、立法上存在的缺点。
上述三方面是什么原因,不是孤立地而是相互影响导致了民事判决的实行难。其中,导致实行难的最重要原因是立法上的缺点,本文将着重探讨这方面是什么原因。由于对于确无履行债务能力的被实行人可以从立法上彻底免除他的义务,而对于腐败缘由引起的“实行难”也可以从健全法律的角度寻求解决方法。
4、导致“实行难”的法律缺点
1、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缺少法律调整
这是导致“实行难”最根本是什么原因,由于这种法律上的缺点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行手段没办法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有关条约规定: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公告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看被实行人的存款状况,有权冻结、划拨被实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实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实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成本;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实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实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民事诉讼法》还规定,被实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实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实行手段有不少,权限也非常大。但,实行这类手段的首要条件第一是,人民法院对被实行人财产情况有十分了解的认知。而这又有赖于国家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的法律调整。
民事主体占有资产的形式有多种,这类资产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与各种珍藏等。它们的处所与流向,只有所有权人最了解。一个被法律文书确定为被实行人的、拥有以上财产的所有制主体,假定他有足够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假如他根本就不想履行这种义务,他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将它财产转移或隐匿。他可以一边过着花天酒地、挥金如土的生活;一边对着人民法院的实行职员装穷。装穷的结果是,人民法院对他的实行没办法进行。由于法律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在实行时还应当保留被实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成本和必需品。虽然大家可以从侧面获悉他有履行能力,但大家没办法获得他拥有资产的确切证据。
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一无所知,这正是国家对民事主体资产及负债情况缺少法律调整的后果。为此大家有必要打造相应的全民资产及负债申报规范。事实上,这种法律缺点导致的不止是“实行难”,它还使市场经济的其他很多法律没办法推行。
2、对于确无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自然人缺少法律调整
《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被实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实行。由于上述缘由,人民法院非常难确定作为被实行人的自然人,是不是真的是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的情形。在此状况下,《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也没办法实行。于是,大家有必要打造自然人破产的法律规范,但这种规范的打造又有赖于全民资产及负债申报法律规范打造。
3、在实行程序中,对实行期限及实行职员的不作为缺少法律调整
这种法律上的缺点使实行职员的司法权利没约束。对于民事案件的实行期限,《民事诉讼法》没规定;此外,对于人民法院的实行职员怠于实行或干脆不作为甚至滥用实行权利的情形,立法上没对申请人救济的规定,譬如提起诉讼等。这使当事人的权利不只得不到法律保护甚至遭受执法职员的非法侵犯,而当事人又毫无方法。
据报导ii:一块历经四审的案子,当事人从新疆到河北跑了几十趟,两年多却一直未能实行。
80万元实行款已被划拨到了法院的账户里,当事人仍未拿到。该报同一版面同时刊登另一篇执法职员滥用实行权利的文章,文章披露iii:河北唐山吴义贵在1998年历程的一场败诉的房子出租合同纠纷官司。吴在法院开庭审理三个月前,收到法院实行庭的一张实行传票,之后法院查封了他租房建的工厂。到目前法院判决已下达22个月。工厂仍然在查封中而不可以实行,导致吴义贵没办法用,给他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是法院实行权利没约束的结果。对此,应该给予实行当事人法律上的救济。
5、法律缺点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关系
通过论述,大家可以看出“实行难”是由上述法律缺点导致的,而“实行难”的实质就是国家的法律规范未能得到有效贯彻推行,这表明构成上述法律缺点的内容正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此,大家有必要围绕上述法律缺点对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进行构建。
1、自然人资产及负债申报法律规范需要确立
对于法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国家拟定有相应的会计系列法规进行调整。而对于自然人的财产情况,国内根本没相应的法规调整。这种法律上的空白,不只直接导致民事判决的实行难,还使国家的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没办法推行。
第一是《公司法》,虽然该法已推行多年,但否真的得到贯彻实行则是另一回事。除去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比较规范以外,普通的公司就非常难规范。很多所谓的股东是拿借款而不是自有资金出资的,一旦公司注册登记完毕,这类股东的出资便从哪儿来到哪儿去,而公司则变成了空壳公司。某些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名义上是几个,事实上只有一个,如此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没本质上的不同。这又反过来使国家对法人的资产及负债的法律调整陷入困境。
第二,由于国家对自然人资产及负债情况的不明,为各种各样涉及财产的犯罪创造了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贪污、纳贿、挪用、侵占、诈骗、洗钱、打劫与偷窃等通过非法渠道获得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谓得手容易发现难! 即便发现了也非常难将损失追回。此外,政府各种管理部门乱收费、乱筹资、乱摊派、乱罚款的“四乱”所得,极少可以返还,几乎全部变成了当权者的灰色收入或被他们灰色消费掉了,这事实上是管理者借助国家权力做后盾对纳税人财产的非法侵占和掠夺! 这种失去控制的社会秩序对人民、对国家导致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国家也根本谈不上法治。
近年来,有人开始注意国内的信用危机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同样需要打造国家对自然人资产及负债情况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这是达成个人信用的先决条件。由于,在社会交往尤其是经济交往中,作为交往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只取决于他的智商,同时还取决于他所拥有些资产和负债。假如他的资产和负债情况根本不敢为其他人所知,他对交往对象就毫无诚意可言,他不可能根据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从事民事活动。
另外,这种法律上的空白还将导致有望颁布的《遗产税法》根本没办法推行! 由于国家不了解它的每一位公民所拥有些资产和负债,以此为据的遗产税将没办法确定,自然没办法征收。
让人欣慰的是,大家正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向这种法律规范挨近,不动产和机动车辆的购置和流转登记规范早已有之,2000年4月开始推行的存款实名制也是一种进步。但,这只不过对自然人部分财产情况的有限的法律调整,根本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健康进步的需要。
对于自然人来讲,将它每一笔收入或支出(尤其是零星的小额收入和支出)都进行申报是不现实的。但作者相信,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其平时收入和支出是基本固定的,这类可以按固按期限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支出申报,至于其它的超出或低于固定收入和支出数目的收入和支出可以采取另行申报的方法。
2、自然人破产的法律规范应当确立
日常很多存在着的自然人或合作伙伴的破产,在法律上却感到束手无策、没办法可依,这不利于国内经济的进步,也有悖于破产法的“一般破产主义”的世界发展势头。有专家觉得,自然人个人破产法律规范的价值在于iv:
1、弥补传统民事诉讼规范救济方法之不足,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2、准时切断债务膨胀,保障经济秩序好运行;3、给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4、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作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享有对该公司按其股份决策和收益的权利,同时对该企业的破产按其投资承担有限责任。那样,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作伙伴或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他为何就不可以对我们的经营失败承担有限责任呢? 这主如果由于法人的经营活动有严格的会计系列法规进行调整,其财产所有和负债有较为健全的书面记录,国家觉得有能力对企业的行为进行干涉。相比之下,国家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管理是相当松散的,国家对其经营行为很难进行调控,所以要其承担无限责任。这种享有相同权利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的规范,对于国内不断进步壮大的私营经济是不相适应的,它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因此,国家有必要打造自然人破产的法律规范。不过,这种规范的打造,仍然有赖于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申报法律规范的确立。
3、对实行当事人应有法律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实行人虽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实行人有履行能力,但因为司法腐败是什么原因,对于实行职员的消极实行或不作为原因导致的“实行难”与实行职员的滥用职权的情形,实行当事人却十分无奈,国内的法律显然缺少对实行当事人的救济。
事实上,民事实行行为已经极少涉及法律上的争议,对于这种实行完全可以由行政机关来完成。在此状况下,假如发生上述状况,申请实行人完全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负责实行的有关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以就实行职员滥用实行权利给自己导致的损失行使索赔的权利,使实行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救济。
6、结论
通过对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实行难”现象的分析,作者觉得“实行难”问题的存在不是偶然的,它是由国内现阶段立法上的先天缺点导致的。为此,大家有必要对这部分法律缺点进行弥补,构建自然人资产及负债申报的法律规范;构建自然人破产的法律规范;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民事案件的实行由行政机关来完成。如此,国内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将会得到进一步健全。
i 摘自黄智勇《根治“顽疾”会有时》,《河南商报》1999年9月14日第7版。
ii 引自孙继斌《这起案件如何这么难实行》,《百姓信报》2000年5月23日第5版。
iii 引自王殿学《实行传票不规范 二十二个月不实行 被实行人比法官还急》,《百姓信报》2000年5月23日第5版。
iv 苑景会、杨铂、武传豪《自然人个人破产的规范价值》,《法制日报》1999年1月2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