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互联网犯罪浅谈

点击数:211 | 发布时间:2025-08-02 | 来源:www.nieuyj.com

    内容提要:计算机互联网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第五空间”中资源全球共享,数据传输信息化,其他人只须“轻轻一点鼠标,世界便尽在学会”,计算机以其高效、智能、规范等优势飞速溶入大家的社会与生活。其次,没围墙、没铁锁、没防盗门、没国家卫兵,没坚固防护的“第五空间”俨然一个世界大同的广场,所有都是公用的,没了家与国的定义,极端的互动开放与贫弱的安全防护,就为时刻肆机作案,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显示才华的新的广阔舞台。计算机互联网犯罪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日渐猖狂,已给“第五空间”的正常运行提出了不容忽略的严峻挑战,罪与罚?生与死?成为互联网世界和法制社会的一个新的难题。本文以计算机互联网犯罪的近况、定义为切入点,对计算机互联网犯罪的构成及预防手段进行了详细剖析,对互联网犯罪遏制提出了一些我们的怎么看,以期能有效的制止和降低计算机互联网犯罪发生,还“第五空间”以宁静与安全。

    关键字:计算机互联网犯罪 犯罪构成 预防

    导论
    从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至今,计算机以其市郊、智能、规范等优势已渐渐进入大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每个范围,并饰演着愈加要紧的角色。伴随计算机互联网的广泛深入和扩大,它在为国家机关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为企事业单位带来无限商业机会和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形形色色的计算机互联网犯罪提供了较多的可能之机。大家在享受着计算机互联网传输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为日益缺少控制、肆意滋生蔓延的计算机互联网犯罪所困扰。互联网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很大的造福人类的同时,又无情地损害着人类的存活和进步。
    1、计算机互联网犯罪概述
    国内外对计算机互联网犯罪的定义尚无定论,众说纷纭,本人比较同意国内计算机犯罪研究专家张越今对计算机互联网犯罪定义的讲解“所谓计算机互联网犯罪,就是犯罪分子借助计算机或互联网的技术上或管理上的部分安全漏洞,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对受害者的计算机或互联网系统进行非授权操作,从而导致受害者在经济、名誉与心理等方面损失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以计算机或互联网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推行的害处计算机互联网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
    因为网络上的犯罪现象愈加多,互联网犯罪已成为发达国家和进步中国家不能不关注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据统计,1998年美国FBI调查的侵入计算机事件共547件,结案399件;1999年则调查了1154件,结案912件。一年之间,涨了一倍。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互联网色情泛滥成灾,紧急风险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遭到盗版行为的紧急侵犯,企业损失之大无可估计;互联网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些信用卡失窃刷,有些购买的产品石沉大海,有些发出的产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互联网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互联网的潜在危险。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以后,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种类或许会不复存在,所有些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由于各种工商活动都不能离开计算机。英国苏格兰的一位官员走得更远,他声称:“15年之后,几乎全部的犯罪都或有计算机参与其中。”
    国内自1986年发现首例犯罪以来,借助计算机互联网犯罪案件数目迅猛涨加。
    1986年国内互联网犯罪发案仅9起,到2000年即剧增到2700余起,2001年达到4500起,2005年上半年已达15673起。诈骗、敲诈、窃取等形式的互联网犯罪涉案金额从数万元进步到数百万元,其导致的巨额经济损失很难估量。目前国内计算机犯罪的最新动态表现为:一是计算机互联网犯罪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因为现在金融界对随着金融电子化进步而出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缺少足够的看重,相当一部分银行、证券等单位没从管理规范、职员和技术上打造起相应的电子化业务安全防范机制和手段,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他们有些对程序数据进行物理破坏(如消磁、短路、改帐),有些借助金融系统的管理漏洞进行作案(如窃取、调用、篡改计算机内部帐目或者内部职员修改计算机存取数据非法牟利、盗取别人信用证号码口令骗取巨款等等)。金融行业计算机互联网犯罪案件发案比率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率的61%。二是“黑客”非法侵入或攻击计算机互联网。黑客本意是指计算机程序设计范围中,很熟知计算机程序技术而沉迷编制新程序的电脑迷,而目前渐渐演变为一个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程序系统的人,或者怀有恶意破坏计算机程序系统、编制计算机病毒的代称。计算机黑客正是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来源。在现在,在国内负责提供国际网络接入服务的单位,绝大多数都遭到过“黑客”们的攻击和侵入。“黑客”们有些侵入互联网为自己设立免费个人帐户,进行互联网犯罪活动;有些在网上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有些在网上传播黄色信息、淫秽图片;有些恶意攻击互联网,导致互联网瘫痪。三是制作、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犯罪分子借助网络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借助网络传播教授犯罪办法,借助网络散播政治谣言,进行非法宗教宣传,引起民众恐慌,风险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
    计算机互联网犯罪与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相比,具备一些独有些特征:
    1、 犯罪主体具备多样性。伴随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推行互联网犯罪,成为计算机互联网犯罪的主体。
    2、 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趋势。据统计互联网犯罪年龄多数在18至46岁之间,平均年龄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 计算机互联网犯罪是高智能犯罪。大部分借助计算机网络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备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常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总是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 具备极高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互联网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类无形操作来达成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总是是为了获得这类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总是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容易被发现、辨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互联网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社会风险性紧急。计算机犯罪的害处性涉及了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道德等每个方面,伴随计算机互联网技术与国民经济生活的日益紧密结合,金融系统 、交通控制系统 、民航指挥系统、电力电信 系统 、军事指挥系统等每个部门的重点设施都基本上有计算机互联网系统控制。这种紧密结合性决定了计算机互联网犯罪或许会导致很大的害处性。任何一个部门范围的计算机互联网系统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安全的漏洞或问题都会致使该部门与有关范围出现秩序混乱、系统瘫痪 ,损失将是不可想象。
    6、计算机互联网犯罪具备国际性特征。因为互联网具备“时空压缩化”的特征,互联网犯罪冲破了地域限制,国际化趋势日益紧急。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从互联网上任何一个节点进入互联网,都可以对计算机系统侵入或犯罪。这种跨国际、跨区域作案不容易破案,风险性更大。
    2、计算机互联网犯罪构成
    1、计算机互联网犯罪主体
    刑法学理论觉得: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笔者觉得互联网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能够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互联网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备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互联网犯罪,对社会所导致的害处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互联网犯罪的主体需要是具备肯定计算机专业常识水平的行为人,但并不可以觉得具备计算机专业常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特殊主体是指具备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备特定法律地位与具备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另外,互联网的进步给企业进步电商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互联网犯罪也应当司空见惯。
    2、计算机互联网犯罪客体
    刑法学理论觉得:犯罪客体是指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又为国内刑法所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就互联网犯罪所侵犯的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互联网犯罪所侵犯的所有社会关系。电脑互联网的实体形态有点像公路网,所以有称之为信息高速公路的。笔者觉得,互联网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计算机犯罪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是复杂客体 ,如:侵害计算机系统、管理秩序和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规范,风险国家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等。
    3、计算机互联网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理论觉得: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推行了哪种行为,侵害的结果如何,与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范围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硬件设施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与借助计算机推行偷看、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的行为。互联网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因为互联网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施输入指令才能实行。
    4、计算机互联网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理论觉得: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推行犯罪时,对其推行的紧急风险社会的行为及其导致的害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互联网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由于在这种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施打入指令或者借助技术方法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借助计算机信息互联网推行风险社会的行为,破坏互联网管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备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拥有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最强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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