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体系探析

点击数:467 | 发布时间:2025-08-02 | 来源:www.tsnav.com

    经济法作为一种规范安排,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一定或保持。[1]经济法主体作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暨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点,是构建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础。本文结合有关的经济法定义,觉得,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根据肯定的规范划分和总结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用途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

    经济法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体系

    近些年来,伴随国内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和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有不少学者对经济法主体体系提出了我们的设想。比如,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含投资者、经营者、买家、劳动者四种。[2]又如,单飞越教授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总结出了三大经济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和买家两大类。[3]学者们的这类看法较之已往的“政府—市场”的二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有了新的进步,但仍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据此,本文结合有关定义,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略作一番探析。

    1、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其基本含义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⑴经济法是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经济法是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多少的联系。

    (2)经济法是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一同协调。为了运使用方法律方法进行这种国家协调,拟定或认同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是国内法体系,不是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种规范安排,经济法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一定或保持。它的调整对象是日常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事关系等非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是国内法体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

    3、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依据经济法的主体体制所成立的主体,如依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与直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本文所称的经济法主体,是指以我们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或根据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成立,或由法定机关授权,均可获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经济法主体主要包含以下三大类:

    (1)国家机关。国家协调经济、干涉市场的活动主要通过国家机关来推行,所以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中要紧的主体,尤其是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综合职能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如信息产业部、交通部等),其主体地位和用途都十分突出。

    (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主体,其数目大、类型多,用途更是不可估量。其又可以分为三种:①企业(如个人独资、合伙、公司等企业),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②事业单位,即拥有肯定财政预算或其他拨款,并从事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③社会团体,即依据自愿原则进行社会活动的群众团体、公益性组织和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是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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