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

点击数:647 |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来源:www.ydbys.com

    1、问题的提出
    据报道:“现在,国内未成年人犯罪比率逐年增长,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愈加低。仅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因为他们都不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总是对法律毫无顾忌。《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语时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人建议采取减少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还有人觉得重点在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无需减少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达80%以上。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目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门问题。剖析青少年犯罪是什么原因、特征,寻觅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
    国内社会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多岔路口,经济进步不平衡致使的利益多样化、人的社会角色多元化等问题,使大家(特别是成人)深刻感觉到了:社会不稳定了、社会规则和人的行为规范不断地遭到挑战和冲击;因此也致使了大家行为的“失范”,即违规、越轨。从法治建设的角度讲,违规、越轨除去违反道德就是违法。违法的类型对普通公民而言,主要有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三种;与这三种违法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就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成年人而言正确认识和承担法律责任尚有相当的困难程度,何况青少年(未成年人),他们连什么是“行为规范”都未必了解;对于用“减少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怎么看,本文的基本看法是:
    不可以以减少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解决青少年(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由于这实质涉及的是关于法治建设中对人的态度问题。青少年(未成年人)是大家事业的接班人,大家需要积极地剖析问题,帮助青少年(未成年人)走出误区,而不是将它推向大家的对立面。本人觉得,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具备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本文从这两方面剖析“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未成年人)”的有关问题。
    2、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
    (一)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的表现和特征
    伴随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进步,青少年(未成年人)以敏锐的心想法受着年代的变化,增加见识的同时,因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方法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1、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具备贪利性特征,这实质是人类弱点的一种表现。就市场经济的共性而言,其消极原因对不知劳动创造财富、劳动的艰辛的青少年(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目前看到了成人对利益的追求的无节制,一些人为了获得收益,甚至不惜违法犯罪。青少年(未成年人)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影响,绝大部分为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犯罪。这“贪利性”的犯罪动机,可以说是教育不到位的直接结果。
    2、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表现方法具备犯罪行紧急,大要案多的特征。青少年时期正处于生活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因为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形成完善的人格,又遭到一些不健康的影视作品的不好的影响,并且年少气盛,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不只不计后果,且带有非常大程度的疯狂性;具体表现为:(1)行凶杀人、紧急伤害。有些青少年谋财害命、焚尸灭迹;有些报复杀人,如北京一菜市中两户来京商户发生争执,大人被警察带走后,自觉得无过错方的十三岁女生将他们的两岁婴幼儿杀死;有些因小孩子早恋矛盾杀(害)死他们;有些因邻里矛盾打架斗殴,紧急伤害别人;甚至家庭矛盾上升为暴力犯罪,如哄动一时的一高中生杀母案、一大学小学一年级学生杀父及杀祖母案;(2)暴力打劫。近年来,青少年打劫犯罪已由原来的随便性向特定性方向进步,犯罪方法由原来的仅仅凭着拳脚施暴、口头危胁转向用武器,如手持匕首、棍棒、屠刀、抢支等作案,如初中生枪小学生的案件时有报道;(3)暴力强奸。这部分犯罪分子方法恶劣。如近年常常见瞩报端的初中生结伙拦截妇女的强奸轮奸案件等。
    3、青少年犯罪的组织形式具备团伙性特征。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要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青少年总是在到了心理断乳期,就容易在爸爸妈妈面前封闭自我,而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想投的伙伴在一块,形成一群体。青少年违法犯罪也便多以团伙形式出现,这类犯罪团伙大小不一,少则三五人,多则上百人。因为青少年经验少,能力差,他们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量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尤其是一些未成年犯罪职员总是是在校的双差生、辍学生、流失生。这类人总是是学校的落后群体或者是因为邻里关系,或者是结识于游戏机、录放厅等低游戏场合一同的失落感、消极心理和志趣,使他们聚合在一块。因此,团伙犯罪则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态,其社会风险性很大。据有关部门调查,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约有60|70%是团伙犯罪。如西安警方破获的一个以绑架、打劫、伤害为方法连续作案的青少年黑社会团伙“山合社”;湖北恩施市公安局红土乡派出所捣毁的乡某民族中学具备黑恶性质的学生组织“太阳帮”,这个帮已成立一年多,其成员均是该校初中1、2、小学三年级的学生,有77人;据黑龙江公安厅研究室对哈尔滨少管所700名在押犯调查,团伙犯罪占88.23%。其中杀人团伙占17.1%,打劫团伙占43.75%,偷窃团伙占27.38%,强奸团伙占7.25%。在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的是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目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进步,并且有些青少年犯罪团伙已经成为完整上意义的犯罪集团。从近几年青少年团伙犯罪发展势头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中加入了“两劳职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非常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进步成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目前很多青少年犯罪团伙不只有名字、有头目,而且有纪律,推行犯罪时有计划、有分工,大多数青少年犯罪团伙是同性组成的团伙,但也有不少是男女青少年组成的混合型团伙。有些犯罪团伙推行特定的单一种类的犯罪,但也有不少犯罪团伙推行多类型型的犯罪。犯罪团伙的精神纽带主如果“哥们义气”和性格志趣的一致性及犯罪意识、犯罪利益的相联性。他们凭着人多势众,称霸一方,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一般地说,大案要案均为青少年犯罪团伙所为。
    4、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状况看,具备反复性特征。青少年思想具备非常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面条件的影响,总是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同意教育改造。但其次,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比如,有些青少年犯过去只不过“一面手”,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依据研究资料,新中国成立后的十多年间,国内青少年重新犯罪率非常低,一般不到5%;到了八十年代,重新犯罪率上升到100%左右。近些年来,青少年重新犯罪率不断增加,有的地方达到15%以上,甚至在20%左右。个别区域超越了30%以上。据调查,青少年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所犯新罪总是比以前犯罪的要紧急得多,目前国内很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为。尤其是一些青少年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他们虽然经过多次处置和教育挽救,但,因为他们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已由初犯的恐惧,转为熟练,当他们的犯罪行为遭到制裁或不切实质的需要受阻后,非但不思悔改,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成为对社会治安极具危险的分子。
    (二)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表现
    1、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的辨证关系
    由于违法犯罪是一把双刃剑,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风险有多大,行为人自己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应当有多重。之所以说“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就是从上述对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剖析中可见,青少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节有多重,其受害的程度就有多深。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到今天是,一方面对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无论是从国际上还是从国内来看,都进行了较为全方位的研究,作为这种研究成就的结晶——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犯罪学其中的一个分支)作为一门学科已打造起来并有了较大的进步;而其次,青少年(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研究虽然在国际上已有较长的时间,但作为一门学科体系的打造则是近期的事;从国内来看,对被害人的研究则处于起步阶段,对青少年(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研究不只还未有成就,而且还有人倡导“减少刑事责任年龄”追究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这就出现了对同一问题两个方面的研究形成了一轻一重的近况,这一情况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影响了国际预防犯罪政策和手段的拟定和推行,也影响了学科体系的进步;更不利于对大家的后代——接班人的培养教育,不利于打击、惩罚真正的犯罪分子和帮助青少年(未成年人)保护我们的目的。
    从责任的承担角度看,对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之前,在青少年(未成年人)第一次(期)犯了错误误时,应当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肯定的行政责任方法,敦促或促进父母、学校和社会一同重视对未成年人“问题”前的教育,而不可以靠“杀鸡给猴看”的惩戒方法,甚至“减少少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把社会问题压到孩子肩上。由于孩子的世界观还未形成,孩子的话还非常幼稚(即便其出言不逊);成人只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帮助的义务,而无用未成年人的无知、幼稚来惩戒未成年人的权利(权力)。靠刑罚、甚至靠减少少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成人世界的幼稚、无知、愚蠢、无能!从这个角度说,成人未尽相应的义务,青少年(未成年人)就已经成了受害人;进一步讲,青少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什么原因,无论客观的主观的,最后还是追到了成人的身上。
    2、加大青少年犯罪和作为被害人研究的意义
    加大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是拟定科学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能够帮助揭示和预见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特征,以便加大对犯罪的预测和预防;可以预防恶逆变的发生,从而加速社会的净化;是打造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揭露犯罪的需要。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另立项目研究;由于这个问题涉及了刑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司法救助等等理论,本文不足以包含。
    3、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及社会帮助
    (一)青少年(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国内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打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留教养。
    刑法的上述规定告诉大家,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只有触有刑法规定的8种法定罪名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被叫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未成年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精神,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段。
    刑法的上述规定是符合国内国情的,从追究刑事责任角度看,这个规定足以使未成年人在触犯法律后遭到惩戒、教育了。因此家庭和学校需要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不要等出了问题再指责“法律的不完备”、“孩子叛逆”。
    (二)预防青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帮助
    预防和降低青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应一同关注,具体采取以下对策:
    1、应遵循的原则
    (1)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需要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特征的科学原则,它的确立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
    (2)准时防治原则
    准时防治原则可分为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采取积极避免的手段,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好的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是什么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好的行为准时进行矫治。准时防治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着眼点放在消除犯罪是什么原因和条件方面,放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好的行为方面,从而使刑罚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这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缘由的立法思想,有益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况,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依法综合治理原则
    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是什么原因和风险后果,均具备社会性、综合性,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原因、不好的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用途的结果。在肯定意义上,犯罪事实上是社会消极面的“综合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缘由看,有主观缘由,也有客观缘由。就客观方面缘由而言,有些是家庭方面是什么原因,如爸爸妈妈离异,教育、监护不力,爸爸妈妈、监护人有不好的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有些是社会方面是什么原因,如不好的书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内容的影视作品和出版物的不好的影响;有些是学校方面是什么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追求升学率,疏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特别是对“双差生”进行冷落或歧视等。这样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是什么原因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需要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需要依赖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治理。
    (4)科学性原则
    对未成年人不好的行为的预防上,需要父母、学校知道学会未成年生活理和心理变化的规律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既不可以采取“不打不成材”的暴力式教育办法,也不可以过分娇纵成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4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坛、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征,介绍好有效的教育办法,指导师、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的不好的行为。这表目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置上,需要需要与成年人不同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与实行强制手段、教育改造等每个环节上都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依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和犯罪的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第46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实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2、社会帮助的具体手段
    (1)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各种有力手段,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及学校周围环境,清除不好的影响,使青少年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特别父母要第一守法。
    (2)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宣传教育,使青少年遵纪守法
    采取多种形式譬如可借助各种传媒的方法,使宣传教育不再枯燥,更符合青少年的同意方法,包含用案例剖析、角色饰演等形式,引导青少年遵纪守法。
    (3)加大学校的法制教育
    学校教育要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教师第一树立与国内依法治国基本策略和政治文明建设需要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在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中以身作则,与学生平等相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生活观、价值观。
    (4)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办法,打造相应的规范教育和挽救犯罪的青少年
    司法机关要广泛宣传: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的精神,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青少年在侦查、起诉、审判、改造等环节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办法,着眼于教育和挽救,以达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
    执法机关要打造追踪回访考察规范,打造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青少年采取确定专人帮教,按期考察,会同工、青、妇等单位与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家庭密切配合一同帮教,同时对后进年轻人、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青少年是祖国的将来,是民族的期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青少年(未成年人)在法律责任上还无能力承担起刑事责任的重压;大家在研究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同时,需要从爱惜“花朵”的角度出发,而不可以像掐掉一朵被病、虫侵害了的花朵一样,抛弃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未成年人);法律面前每人平等,不止是追究犯罪的平等,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平等的;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具备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势必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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