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面对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刑侦部门应转变思想、统一认识,积极发挥网民用途来为侦查破案服务。将“人肉搜索”引入到侦查工作中,走网民路线,发动网民提供线索以拓宽破案途径,势必推进侦查工作的进步。
关键字:人肉搜索;侦查工作;运用。
“人肉搜索”是近年来出目前互联网上的新生事物,“陈自瑶事件”①、“华南虎事件”②、“辱骂灾区事件”等使“人肉搜索”一词频频进入百姓视线,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目前学界对于“人肉搜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与公民隐私权的关系上,从法律规制的角度进行研究。对于侦查工作而言,其有无应用的必要和可能,应用的价值及怎么样规范运用等问题尚无研究,本文从侦查工作的角度出发对“人肉搜索”进行初步探讨。
1、“人肉搜索”概述。
(一)“人肉搜索”的意思。
“人肉搜索”就是借助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互联网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互联网社区活动,变单一的查看过程式为一人提问、多人响应的人性化搜索。它与传统互联网搜索相比最大的不同是突出人有哪些用途,即依赖互联网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使用人工参与的方法,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最后达成探寻和筛选社会资源的目的。
(二)“人肉搜索”的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第一,庞大的参与人数。据《第26次中国网络络进步情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截至2010年6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人,普及率达到31.8%,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19.8小时。庞大的网民群体为“人肉搜索”的达成提供了可能。第二,网民的层次范围(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业层次等)十分广泛。网民年龄结构继续向成熟化进步,30岁以上各年龄段网民所占比率有所上升,整体从2009年底的38.6%攀升到2010年中的41%;学历上,初中和小学以下分别占到27.5%和9.2%,大专及以上占到23.3%;职业结构上,学生、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农林牧副渔劳动者群体上升较快,无业、失业、产业工人比率降低,其初中生群体在网民中的比率最高,接近1/3。
2.主体身份的隐蔽性。互联网上的提问者和回答者,一般都隐蔽其真实身份,而以网名的形式出现,即便有的网民会以真实名字出现,所占比率也非常小。基于网路安全的考虑,网民选择以虚拟化的网名形式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流,隐蔽真实身份,可以免去他们的后顾之忧,畅所欲言。
3.检索结果的智能性。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以关键词为检索对象,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搜索和反馈,达成信息交换,搜索的速度虽然非常快,但结果总是具备不确定性。“人肉搜索”以人去找答案,在答案的选择上更多地体现检索者对该信息的理解,通过来自不同地域、阶层、常识背景。网民的一同搜寻,自动化程度更高,结果愈加准确。
4.信息获得的全方位性。“人肉搜索”与传统电脑检索不同,它更重视参与其中的网民有哪些用途。网民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不同年龄结构、文化层次、职业背景和地域的网民,依据现有常识和经验对提问者的问题进行充分考虑并给出解答,使获得的信息尽量全方位。
2、“人肉搜索”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
(一)典型案例。
江西宜春城关公安分局应用“人肉搜索”
结果破获“敲头案”。2008年以来,江西宜春多地出现敲人案件,市民人心惶惶,女人不敢一个人外出,社会不安定原因增加。8月12日,有人发表一篇题为《人肉搜索城区敲头男子》
的帖子,发起“人肉搜索”,经过10多天的努力,历经2000余次浏览量及近百条回复,最后锁定作案者的一些基本资料。作案者为男士,40岁左右,身高1.75米,皮肤黑,特瘦,常常骑自行车,喜着红衣,戴茶色眼镜及棒球帽;作案时间在17时至21时;作案对象主要为单人散步女人;不劫财、不劫色,疑为感情受挫者变态报复。9月1日,警方依据此信息,飞速锁定作案男子,并将它一举抓获。
2007年“钱军打人”案件。2007年4月13日,钱军酒驾一辆轿车在深圳某路边倒车时撞到了年过六旬的欧阳某某,老人提出将他送到医院就诊并想拉开车门上车,钱军拒绝并对老人进行殴打,需要老人下跪。该事件经互联网揭秘,随即展开“人肉搜索”,几小时内,钱军及其老婆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全部揭秘,钱军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
总之,“敲头案”、“钱军打人”与“华南虎”事件的飞速侦破,得益于“人肉搜索”
在较短期内获得很多有价值的线索,推进了侦查工作的拓展。这类案件具备以下一同点:一是案件本身具备哄动性,刺激公众神经,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二是海量的网民参与到案件调查中来,献计献策,知情群众积极留言,提供线索,推进调查的深入;三是具备搜索对象的一些基本信息,如视频照片,名字,事件发生的时间、地址、过程等,提供的信息越多,搜索目的的特点就越明确,“人肉搜索”成功的机会就越大。
(二)“人肉搜索”在侦查应用中的可行性。
1.必要性。目前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各种社会问题突发,治安形势严峻。公安机关常见存在着警力不足、装备落后、工作任务重且破案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需要不断革新和丰富打击犯罪的新机制,提升刑侦部门的办案效能。
将“人肉搜索”与侦查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互联网有哪些用途,借助互联网的迅捷性、网民的广泛参与性,增强信息获得的全方位性和准确性,可以节省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升破案效率。因此,将“人肉搜索”引入到侦查工作中,是侦查工作适应年代进步的势必需要,也是革新侦查工作机制的势必选择。
2.可行性。伴随社会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网络的覆盖面日益扩大,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健全。据《报告》,国内网民人数由1997年的62万人飞速增长到2010年的4.2亿,短短14年间增长了六百多倍,这为“人肉搜索”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网民的范围也日益多样化,不同年龄段、社会背景、教育程度的网民丰富了网民的群体范围;3G互联网的应用和推广,与4G互联网技术的研发,为“人肉搜索”在侦查中的应用提供了技术支撑。
3.新时期群众路线的革新和进步。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在公安工作中有着十分要紧的策略意义。能否坚持群众路线,决定着公安工作的成败。伴随互联网的普及,上网成为现代生活活、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要紧环节,网民数目的迅猛进步对公安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需要。民警应关注互联网热门,加大与网民的交流交流,积极发挥网民用途以提升公安工作的效率。
(三)“人肉搜索”对于侦查工作的价值。
1.有益于探寻确定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或落脚点不明,而通过传统的调查走访工作效果甚微的案件,可以通过在适合的网站上公布获得的相片、视频片段或其他信息,发动网民进行“人肉搜索”,以确定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或确定其活动范围,推行抓捕。
2.有益于扩大线索来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着知情群众或目击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与系列案件中的被害人出于个人隐私等方面的考虑不愿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指认犯罪嫌疑人的状况,这总是会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不利于案件的侦破。而拓展“人肉搜索”,网民可以使用匿名的形式向侦查部门举报犯罪事实或提供破案线索,如此既能够保证自己安全,消除网民的后顾之忧,也有益于丰富线索的来源途径,改变工作的被动局面。
3.有益于查找涉案物品。在侵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销赃途径日益丰富,通过互联网购物的形式进行销赃是其中一个要紧渠道。针对此类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公布涉案物品的一些信息,提醒网民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注意甄别,同时号召网民进行查找,依据获得的线索确定涉案物品的下落,认定案件。
4.有益于减少侦查本钱,提升工作效率。
“人肉搜索”以网民为主体,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在网络上发布有关信息来号召网民参与其中,可以以极小的代价换来很多的情报信息。一方面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缓解了警力资源不足的重压;其次,节省了时间,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益于提升工作效率。
3、“人肉搜索”在侦查应用过程中的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推行主体。
“人肉搜索”中案情的发布主体和发布者的身份应当明确。发布主体既能够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或知情群众。鉴于目前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对于公安机关有抵触情绪的不乏其人,为了促进搜索工作的顺利拓展,发布信息时应该尽可能防止以公安机关的身份直接出现,尽可能使用与案件有关联的角色,如目击者、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等,以降低阻力。对于发布的信息要进行肯定的说明,特别是以图片、视频形式出现时要进行讲解,防止引起公众的无端猜疑而使工作陷入被动。
(二)推行对象。
对于需要“人肉搜索”的案件要严格把关,并非所有些案件都合适采取这种形式。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条件:一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如“陈自瑶事件”、“华南虎事件”、“钱军打人案”,这类案件要么是因为违反社会公德引起公众的很大愤怒,要么是事件本身具备哄动性,引起网民的很大兴趣进而得到广泛地关注。
二是紧急威胁公共安全的重特大案件需要飞速侦破以降低影响,或案件陷入侦查僵局,传统方法很难奏效,具备进行“人肉搜索”获得信息的必要性。三是其他有必要启动的案件,侦查机关应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如社会关注程度、人身危险性、工作困难程度等状况来综合考虑。
(三)推行原则。
1.必要性原则。第一,要限定“人肉搜索”案件的适用范围,对于绝大部分的案件仍然需要依赖传统的方法进行侦查,不可以过多地寄期望于“人肉搜索”。若过多地用,会导致公众的疲劳感,网民参与的热情会减少,不可以得到足够多的网民支持。第二,要确定适用的条件,需要是在确有必要的状况下进行适用。如案件陷入侦查僵局,工作很难拓展;案件的社会危险性大,不准时侦破会导致更大的损害等,具备推行的必要性。
2.适合性原则。侦查是与各种犯罪嫌疑人进行尖锐而复杂斗争的活动过程,一直存在着侦查与反侦查的矛盾。侦查工作的特殊性,需要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要严格保密。而“人肉搜索”以网民或公众对案件信息有肯定的认知为适用首要条件,“人肉搜索”的公开性与侦查工作的保密性看上去一对矛盾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大家,矛盾是对立统一的,“人肉搜索”的公开性与侦查工作的保密性两者也存在统一性,可以相互协调、一同促进。这个协调点就是信息公布内容、机会的适合性。在案件侦查中,对于确有必要进行“人肉搜索”的案件,在信息的发布上,要遵循适合性原则,既要有明确的信息,使搜索成为可能;也要遵循侦查的保密性原则,注意信息公布的范围和公布的机会。只有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进侦查工作的拓展。
3.合法性原则。“人肉搜索”有其自己的优点,但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目前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上。第一,“人肉搜索”在不少状况下会泄露公民的名字、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这类信息的获得渠道或方法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侵害公民的隐私权。而国内现在还没颁布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因此,要不断健全立法,加大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第二,公安机关在适用“人肉搜索”进行侦查时,要有专门职员进行负责,明确责任,对于需要公布的案情要进行审批,严格根据法律法规操作,防止因滥用“人肉搜索”而对公民的隐私权导致非必须的侵害。
当今社会人财物的流动性加大,犯罪形势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面对跨地区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时,传统侦查手段遭到的制约愈加多,打击成效不明显。“人肉搜索”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较多争议,但不容忽略的是,网民巨大的人力资源确实值得公安机关,尤其是刑事侦查部门予以看重和挖掘。面对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刑侦部门应转变思想、统一认识,积极发挥网民用途来为侦查破案服务。将“人肉搜索”
引入到侦查工作中,走网民路线,发动网民提供线索以拓宽破案途径无疑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势必推进侦查工作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刘南男,郝宏奎。互联网“人肉搜索”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9(6)。
[2]陈闻高。“人肉搜索”与网上侦查[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5)。
[3]李奕菲。“人肉搜索”引发的隐私权侵权及其法律规制[J]。西北大学学报,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