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构建渐进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行性剖析

点击数:342 | 发布时间:2025-05-16 | 来源:www.tspmpb.com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国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因为环境事故波及面一般非常广,因此事故一旦发生导致的损失也总是巨大,但肇事企业因无力赔偿或逃脱赔偿,最后使得污染本钱由政府和受害者来承担。如2005年11月吉林中石油所属的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致使苯类污染物泄露[1],事故共导致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对松花江流域导致了紧急的生态破坏,沿岸居民生活生产都遭到了不同程度影响,但停产损失和治污成本却没得到相应赔偿。事后肇事公司仅被环保部门处以100万元罚款,向吉林政府支付500万元善后款得以了结,而国家却在随后5年里为此累计投入高达78.4亿元的环境修复资金。事实上现在国内发生污染事故后,民事赔偿事实上只承担直接财产损失和应对处置成本,大多数生态损失是没承担的。为了分散企业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尽可能降低社会和国家的损失,积极推进以环境责任保险规范为核心的环境侵权救济规范已成为当务之急。

    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又被叫做“绿色保险”。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就是以企?I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受害人)导致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2]。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预先缴纳肯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依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导致的损害,保险人代投保人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3]。渐进性环境污染是指在污染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状况下,产生的环境损害,具备价值正当性。渐进性环责险具备公益性、强制性和无过错的特征。

    2.国内推行渐进性环责险的需要剖析

    近年来国内经济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加多。因为公民的环境和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度也愈加高,维权诉讼也愈加多,并预计在将来一段时期会维持增长。在这种形势下,一方面较高的法律本钱使得企业不能不看重起环保问题,采取手段来减少污染风险;其次不少企业主自己渐渐形成了肯定的环保意识,主观上想为环保问题买单,一旦发生不可预期的环境事故时,也想承担起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责任,因此就产生了通过投保渐进性环责险来减少风险、承担环保义务的需要[4]。

    但现在国内现有些环责险试点都是对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承保,对渐进性环境污染还没覆盖,而渐进性的环境污染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固体废弃物处置范围,因此渐进性环责险存在肯定的市场需要。

    通常来讲,社会需要主要由保险企业、政府部门和投保企业的三方面需要构成。其中政府期望通过渐进性环责险规范的推行可以把风险有效的转移到投保企业和保险企业,而企业接着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同时保险公司从企业和政府处获得经济收益,而企业也能得到政府相应补贴[5]。保险企业、政府部门和投保企业三方风险及利益流动关系如图1所示。

    2.1保险企业需要

    在渐进性环责险规范没推行之前,保险企业不承担风险但也没法获得经济收益,因为保险企业自己是通过承担风险来获得收益的,所以其期望通过打造环责险市场来获得收益。在传统财险和人身保险市场已经饱和的状况下,责任保险特别是新责任险种市场更具吸引力[6]。同时承保渐进性环责险也有益于保险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可以增加企业社会声望。

    因为渐进性环责险的经营需要较高的本钱,保险企业的积极性会遭到影响[7]。保险企业经营环责险具备外部经济性,带来的边际社会收益较大,而环境风险的复杂性、损失评估等的高困难程度性,容易导致保险企业自己的边际私人收益较小,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企业经营环责险的供给量一般小于社会最佳需要量。因此,为充分调动保险企业的积极性,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肯定地政策支持。

    2.2污染企业需要

    伴随国内对环境风险管理的看重,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逐步健全[8],促进企业管理者看重环境风险管理,从而有效辨别风险并采取有效手段控制风险。污染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后果有:第三者赔偿、生态环境恢复赔偿、刑事责任和罚款、停工损失和声誉损失。其中第三者赔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赔偿是可保风险,可以通过投保渐进性环责险的方法来转移风险。

    在三方关系中,污染企业的博弈方案是期望可以以适合的代价避免风险,通过在政府部门处获得政策支持以减少保险本钱,然后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减少风险,最后达到企业的风险和本钱控制的预期。同时污染企业投保环责险后,保险公司按期或不按期对投保企业的污染防护设施和排污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准时督促企业整改以达到环保需要,可以尽可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或将损失去控制制在最小程度内。

    2.3政府需要

    没推行渐进性环责险时,政府等于承担了三者关系里最大的风险。因为环境污染发生后导致的损失总是巨大,以往仅对肇事企业的罚款是没办法承担受害人赔偿和环境修复成本的,而这之间的资金缺口总是由政府来承担,这给政府导致了非常大负担,也等于用社会公共资源来给污染企业买单,导致了巨大税收浪费[7]。因此政府部门期望通过推行渐进性环责险规范促进企业在环境风险管理和应付上投入适当的本钱,切实减少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隐患,借用市场力量来发现和减少自己环境风险。 3.国内环责险的近况剖析

    环责险作为责任保险新兴的险种,国内范围内尚未拟定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具体规范,现有规定大多是出目前别的法律法规中涉及环境原因的条约,仅仅这类依据确定了国内现有环责险规范的基础。此外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直接规定基本处于空白。

    全国首例正式的环境污染责任险赔偿案例发生在湖南株洲。
    2008年7月,株洲一家农药生产企业购买了平安保险企业的污染事故责任险,投保额为4.08万元。
    2008年9月,该企业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污染了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接到企业报告后,支付了1.1万元赔款。现在国内理赔数额最大的环责险理赔案例是山西长治的苯胺泄漏污染浊漳河事故。
    2012年12月31日,山西长治潞安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9],导致浊漳河挥发酚超标。人保财险山西分公司接到理赔需要后立刻前往调查事故原委,同时做好事故专家鉴别、保险资金赔付等筹备,最后企业共获得405万元赔款。从2007到2014年,国内投保环责险的企业已经超越2.5万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金累计超越600亿元。依据环保部公开的信息显示,到2014年4月包含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5000家企业已经投保了环责险、具备风险保障能力,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行业。虽然现在投保的环责险均是突发性环责险,但不少投保企业也同时存在着渐进性环境污染风险,因此将来渐进性环责险市场潜力巨大。

    4.域外主要国家渐进性环责险规范介绍

    4.1美国渐进性环责险近况

    美国的环责险工作起步较早,经过几十年的进步已成为世界上环?险规范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环责险的进步是随着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而进行的,一方面环保规范健全使企业面临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愈加多,增加了对环责险的需要,其次也促进环责险规范的进步,从而不断满足风险企业的新需要[10,11]。从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美国颁布并修改了多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其中不只有多处需要有关企业投保环责险的规定,而且严格的责任制和处罚也促进企业积极投保环责险来减少生产运营中的环境风险。
    20世纪70年代起,伴随环境污染诉讼案例的激增,法院对保险索赔的判决与对环境保险条约的司法讲解,从开始的仅认定突发和偶然性污染事故转变为纳入了渐进性污染,这对环境保险市场产生了要紧影响。因此购买环责险成了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使用的避免环境风险的可行方法,这客观上为环责险市场创造了很多的需要,也刺激了美国环责险的打造和进步[12]。

    4.2德国渐进性环责险近况

    德国的环责险使用财务担保的规范。依据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只有通过政府或金融机构担保的企业可以获得环责险豁免,其余所有企业都要拥有环境风险担保。因为政府一般只对公共投资提供担保而银行则极少会对普通企业提供担保,因此在实质操作中德国环责险以强制险为主[13]。同时在1992年12月十日对《环境责任法》进行修改后,渐进性环境污染不再被列为保险责任免除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提供的环责险同时承保了突发性和渐进性事故。

    同时德国环责险规范的保障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1965年之前,德国的环责险只承保突发性污染事故引起的损失,将渐进性污染引起的环境责任损失列为除外责任;从1965年起,开始承保渐进性水污染导致的损失;1978年后,又对大方和水污染致使的财产损失予以承保。目前德国环责险也包含对因特定设施影响环境而引起的人身伤亡、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害提供保障[14]。
    2007年,德国根据欧盟的环保责任法令ELD的规定推出环境治理保险,主要承保对土地、水域及生物圈等导致损害的治理责任,旨在防止环境损失、治理已导致的环境损失和赔偿有关成本。

    4.3法国渐进性环责险近况

    法国环责险采取的是以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模式,其进步经历大致经过两个阶段:20世纪的50年代和70年代。法国的环责险起来自于20世纪50年代,起初没专业的环责险,一般责任保险单上一般将大方污染、水污染、噪声、臭气、光害及温度变化等环境损害导致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只在必要时在一般责任保单下对突发性大方污染或水污染事故附加承保。
    1977年后,法国多家保险公司一同组建了污染再保险联营(GARPOL),设计了环境污染特别保单,保障范围不只涵盖偶然、突发性环境事故赔偿责任,也将单独、反复性或持续性事故引起的渐进性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在内。GARPOL设立了技术委员会来加大核保和核赔体系控制。

    4.4域外国家环责险规范对国内的启示

    依据上述对海外国家环责险规范的经验考察,不难发现一些在规范上的一同点。第一,在保险模式的选择上,愈加多的国家都开始使用强制责任保险的模式。第二,在环境责任保险规范进步较早,相对成熟的国家里,保险的范围达成了从只承保突发性环境事故到对累积性或渐进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开始承保的转变。第三,政府的大力支持是环责险广泛经营的必要条件。大家应当认真研究海外国家的规范经验,取其精华吸取宝贵经验。

    5.国内推行渐进性环责险的进步建议

    5.1完善环责险的法律体系

    要改变国内环责险规范进步落后的局面,亟需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内没专门的环责险条例,法律中关于环责险的规定也寥寥无几,环责险的试点主如果依据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颁布的指导建议展开的。国内于2013年初开始进行的环责险强制试点成效并不显著,一些划归在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并未投保。究其缘由,就是因为指导建议的法律强制力较弱,在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时效等方面也缺少明确的规定,企业即便不投保也没相应的惩罚手段,发生污染事故后可以不赔偿或赔偿极少。因此需要健全有关的法律体系,为环责险的拓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备可操作性的推行细节。 5.2实行以强制性为主、任意性为辅的保险模式

    考虑到国内污染问题的紧急性、环责险的社会公益性,与发达国家强制性趋势加强的原因,国内的渐进性环责险规范应该实行以强制性为主、任意性为辅的模式。国内现在实行的是以任意性为主的模式,除去法律法规强制规定需要投保油污责任险和在强制性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其他企业都有自主选择是不是投保的自由。因此,为了刺激环责险的需要,需要在规范安排上加强强制性的力度,在一些污染紧急的环境范围、渐进性环境污染风险较高的行业内,通过政策法令的形式将渐进性环责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需要所有企业需要投保。

    5.3加强政府对环责险的扶持力度

    环责险的进步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从多个方面予以扶持。第一,加强环保宣传和环责险常识普及,提升公民和污染企业对渐进性环责险的认知。通过宣传和教育,让公众和污染企业充分认识到环责险的要紧用途。第二,分别针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拟定勉励打折政策,提升双方参与环责险规范的积极性。比如,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强制试点指导建议》中提出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或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然而,现在尚未颁布针对保险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保险企业的积极性还没被完全带动起来。第三,加大环保部门与保险行业的互助协作,为渐进性环责险的进步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环保部门、保监会和保险公司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符合作,打造资源、技术共享平台和好的交流机制。在风险数据积累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大渐进性环责险的承保范围。

    5.4打造环境污染巨灾保障体系

    因为环境侵权具备对象广泛性的特征,污染事故一旦发生,总是风险地域广、受害人海量、损失数额巨大。为了提升环责险保险人的风险负担能力,应付巨额的污染损害赔偿,需要打造环境污染巨灾保障体系。环境污染巨灾保障体系可通过设立环境污染专项赔偿基金、巨灾再保险和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渠道达成。环境污染专项赔偿基金可由政府划拨一部分财政资金和保险公司提取肯定比率的保费一同设立,用于弥补重大污染事故的资金缺口或垫付应对处置成本。巨灾再保险可以将风险在不同地域、甚至全球范围内分散,提升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性。

    6.结论

    渐进性环境责任保险要有效运行,不能离开有力的政府支持和健全的民事侵权诉讼规范,三者相辅相成,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在一个运行好的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企业需要支付与自己环境风险一致的保费。巨大的保费支出会促进那些高风险的企业采取一流的技术和管理办法来减少环境污染。而那些没办法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将由于购买不到保险而被迫关闭。保险人通过其转移风险、分散风险、管理风险等一系列规范,达成“降低污染”“污染者买单”与“补偿受害者”这三个目的。世界主要国家推行渐进性环责险的经验表明,假如没相应的环境立法,或者环境立法对污染者的责任规定过轻、过松,都不会对环责险产生有效需要。虽然现在国内的渐进性环责险市场尚属空白,但伴随环保法律规范的健全,非常快就会出现新的商业机会。现在欧美国家的有关经验丰富,值得大家参考借鉴。同时为进一步健全国内的环责险规范,促进该规范有效发挥用途,应该明确定位环责险的性质和进步目的、创造好的规范运行环境和构建各参与方互利共赢的规范体系。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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